杂文月刊十年作品精选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凤凰出版社  作者:赵敏,阎长龄 著  页数: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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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杂文月刊》是刊登杂文、随笔、小品、漫画、讽刺小说、杂文学术文章的杂文类综合性杂志,分上下半月海内外公开发行。《杂文月刊》集中了人们最关心和最需思考的热门话题,尖锐、泼辣、幽默,乃其独特风格;可读、可信、可亲,因而雅俗共赏。《杂文月刊?十年作品精选》为《杂文月刊》十周年作品精选,主要选自其“飞镝鸣处”栏目,侧重于历史方面,以史为镜,借古论今。

书籍目录

潜探史海大清朝的人权报告为农民一辩道德丰碑下的殉葬品民意还是朕意敌人的敌人还是敌人赵匡胤的使钱术秦始皇的“礼贤下士”聪明人各具风貌公恩不私谢被遗忘的改革家及其命运“能臣”李侍尧谁是篡改历史的元凶岳飞墓前“四人帮”宽仁无效起杀心“民抄董宦”的背后原因“江郎才尽”别议徐继畬的悲喜人生佞隋忠唐待思量崇祯亡国别议崇祯朝廷反腐败“亲自领导”最过瘾唐朝的言论自由梁山好汉的“人道主义”洞穿时空明太祖、清世宗的共同癖好夜壶的高度官清法明 天下归心排队割阴茎“内圣外王”述义黄巢的目标假如帝王也有鉴定表鸡窝里飞不出金凤凰贾桂的奴才思想是从哪里来的生活在彀中盗户秩序从宋江杀何成说起写在历史边角的疑问“胜棋楼”故事写在大酱缸上乱根在上寻租改革宋太祖是怎样做群众工作的刘璋的“太弱”与诸葛亮的“雄才大略”那些盛世的特征朱元璋的“妙喻”中国有个“家族问题”碰上了“好政策”自食苦果的商鞅“仇富”的朱元璋给农民带来了什么点击昨日悟道异域

章节摘录

  大清朝的人权报告/鄢烈山大清王朝的人权记录怎么样?不怎么样,我一向这么认为。再来一百卷《鹿鼎记》《康熙大帝》,再播一千集《雍正王朝》《还珠格格》也改变不了我的印象,因为当代制造帝王梦的人,再怎么妙笔生花、声光化电高科技,都掩饰不了他们胡编乱造媚俗捞钞票的欲望。对于大清王朝的人权状况,我的认知来自清代人的记录,当然是非官方记录。从清初的野史笔记到清末民初的谴责小说,《扬州十日记》《嘉定县乙酉纪事》,都是幸存者蘸着血泪写的清兵入关之初屠城始末,伤心惨目惊千古;康乾盛世时的“文字狱”,桩桩件件也有迹可寻。康熙朝的庄廷鑨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和方孝标《滇黔纪闻》案;雍正朝的吕留良案、汪景祺《西征随笔》案、查嗣庭试题案、谢济世注《大学》案等;乾隆朝的王锡侯所编字典《字贯》案……剖棺戮尸、“瓜蔓抄”式的株连、雷厉风行的查禁焚毁图书、剖心挖肝似的删削编纂历代典籍,直欲箝天下亿万臣民之口。受戴名世《南山集》案牵连而一度入狱的著名文人方苞有一篇《狱中杂记》,以亲身经历描写刑部狱政的黑暗,该是十分可信的。此翁受康、雍、乾三代皇帝的青睐,曾入值南书房(皇帝的政治秘书),官至礼部右侍郎(次长)。至于后来的《官场现形记》《老残游记》等描绘文武官员之暴虐,诸如杀良民当强盗以邀功、严刑逼供草菅民命,虽系小说家言,亦绝非丑化现实的恶毒虚构。正是这些历历如绘的事件、场景,形成了本人关于大清廷人权记录不怎么样的印象和观念。不难想象,大清朝官方的人权报告书不会是这样的。朝廷宣恩示德的文告不会提及这些血淋淋的事实;颂圣如仪的文武官员、邀宠求仕的文人学士,他们上的表章、献的歌赋自然也不会触这种霉头。我曾猜想,这些正面宣传的官样文章和承恩表忠的御用文章,一定是些空空洞洞、华而不实的套话、门面话,它们能堂堂正正地向天下昭告什么可以核查的东西呢?我的想法大谬不然。这是我读了张之洞的《劝学篇》之后才意识到的。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即戊戌变法前两个月,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派”后期主将湖广总督张之洞著《劝学篇》二十四篇,以期既“务本以正人心”,又“务通以开风气”。此书第二篇“曰教忠,陈述本朝德泽深厚,使薄海(海内)臣民咸(都)怀忠良,以保国也”。这个《教忠》篇虽然是以张之洞个人的名义撰写的,但他进呈给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御览后得到认可,朱批“持论平正通达,于学术、人心大有裨益”,下旨颁发各省,广为刊布,因此它可以看做是大清王朝昭告中外的人权白皮书。书曰:“自汉唐以来,国家爱民之厚,未有过于我圣清者也。”大清王朝是怎样爱护、保护、维护亿万人民群众利益的呢?良法善政,大清的恩情说不完,举其最大者,仁政就有十五条之多。曰薄赋、曰宽民、曰救灾、曰惠工、曰恤商、曰减贡、曰戒侈……报告书与历朝历代的政策相对比,言之凿凿,不由你对大清列祖列宗不心悦诚服。以仁政之十“慎刑”为例,报告书写道:“自暴秦以后,刑法滥酷,两汉及隋,相去无几,宋稍和缓,明复严苛。本朝立法平允,其仁如天…… 一、无灭族之法;二、无肉刑;三、问刑衙门不准用非刑拷讯,犯者革黜;四、死罪中又分情实缓决,情实中稍有一线可矜者,刑部夹签声明请旨,大率从轻比者居多;五、杖一百者折责实杖四十,夏日有热,审减刑之令,又减为三十二;六、老幼从宽;七、孤子留养;八、死罪系狱,不绝其嗣(当是指允许配偶探监同居);九、军流(充军流放)徒犯,不过移徙远方,非如汉法令为城旦、鬼薪(做苦役),亦不比宋代流配(大海中的)沙门岛,额满则投之大海;十、职官妇女收赎,绝无汉输织室、唐没掖庭(后宫)、明发教坊(当三陪女)诸虐政……”这些仁政并非撰稿人张之洞向壁捏造,皆不欺不诓有根有据,“具于《大清律》一书”。大清王朝为保障臣民的基本人权,不仅制定了法律文书,严禁刑讯逼供之类执法犯法行为,而且还有一系列司法、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违纪处罚条例以及官员考核奖惩规章。诸如“凡死罪,必经三法司(主管司法行政的刑部、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和主管纠察奏劾的御史台)会核”,若“失入死罪(罪不应死而拟死)一人,臬司(一省司法纪检长官)、巡抚(一省民政民事长官),兼管巡抚事之总督(军民统管之地方首长)降一级调用,不准抵销”;若“失出(应死而拟轻判)者一案至五案,止降级留用,十案以上始降调,仍声明请旨”。也就是说,宁可轻判十人,不可冤杀一个。这些都是有“历朝圣训”可供查阅的!如此爱民的大清朝,不要说在 19 世纪末,就是在 20 世纪末,在21 世纪,这世界上有多少国家的人权记录可堪与之媲美?对大清朝恩情的这般仁义德泽,“固当各抒忠爱”以报之。可是有些人不但不心怀感激,反而鼓吹邪说,拾洋人之牙慧,要效番邦之乱政,立什么“议院”,倡导什么“民权”,确实是毫无心肝!怎么办?我们是相信稗官野史民间记录,还是相信总督大人代朝廷撰写的这份人权白皮书呢?答案在今天是不言自明的;在当时恐怕也没有几个人相信张之洞的文稿所言是实,包括张之洞本人和光绪皇帝,否则,皇帝也不会主张变法维新了。那么,结论应当是:法律文书与官方训令这些纸面上的东西,只是一种承诺,往往是镜花水月,若把它们当做生活现实,当做表白什么的证词,不是自欺,就是欺人。  ……

编辑推荐

  在思想的时空里,寻找历史的深度;在历史的汪洋里,探秘思想的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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