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 作者:高敏 页数: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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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简介:唐人李延寿之《南史》与《北史》,合称《南北史》,凡一百八十卷。其中《南史》叙南朝宋、齐、梁、陈四代事,合四代之正史《宋书》、《南齐书》、《梁书》与《陈书》而成南朝史,简称《南史》,凡八十卷;《北史》则叙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之事,合《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而成北朝史,简称《北史》,凡一百卷。由于二者所叙均非一朝一代之史,故相对于专叙一朝一代之断代史而言,历代均以通史目之。首倡此说者是唐人刘知几。他在其《史通·六家》篇中,就把《南史》和《北史》同纪传体《史记》并列于通史。他还列举了梁武帝时期成书的上起汉武帝时期下终齐世的《通史》六百二十卷及北魏元晖所撰二百七十卷的《科录》,然后就举及李延寿之《南北史》,谓:“皇家显庆中,符玺郎李延寿抄撮近代诸史,南起自宋,终于陈;北起自魏,卒于隋,合一百八十篇,号日《南北史》。其君臣流别,纪传群分,皆以类相从,各附于本国。”他最后总结说:“凡此诸作,皆《史记》之流也。”很明显,刘知几是把《南史》、《北史》列入通史的第一人。
书籍目录
上编
《南史》删削与增补概述
《南史》卷一(凡十二条)
《南史》卷二(凡五十二条)
《南史》卷三(凡二十四条)
《南史》卷四(凡二十四条)
《南史》卷五(凡十一条)
《南史》卷六(凡十四条)
《南史》卷七(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八(凡四条)
《南史》卷九(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十(凡十四条)
《南史》卷十一至卷十二(凡十四条)
《南史》卷十三(凡八条)
《南史》卷十四(凡十二条)
《南史》卷十五(凡十八条)
《南史》卷十六(凡八条)
《南史》卷十七(凡八条)
《南史》卷十八(凡十条)
《南史》卷十九(凡十九条)
《南史》卷二十(凡九条)
《南史》卷二十一(凡十二条)
《南史》卷二十二(凡二十五条)
《南史》卷二十三(凡十九条)
《南史》卷二十四(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二十五(凡十二条)
《南史》卷二十六(凡十四条)
《南史》卷二十七(凡七条)
《南史》卷二十八(凡十三条)
《南史》卷二十九(凡十二条)
《南史》卷三十(凡十五条)
《南史》卷三十一(凡十四条)
《南史》卷三十二(凡七条)
《南史》卷三十三(凡十六条)
《南史》卷三十四(凡二十六条)
《南史》卷三十五(凡十条)
《南史》卷三十六(凡十四条)
《南史》卷三十七(凡十四条)
《南史》卷三十八(凡十三条)
《南史》卷三十九(凡十五条)
《南史》卷四十(凡十条)
《南史》卷四十一(凡六条)
《南史》卷四十二(凡十条)
《南史》卷四十三(凡十三条)
《南史》卷四十四(凡二十条)
《南史》卷四十五(凡二十三条)
《南史》卷四十六(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四十七(凡十三条)
《南史》卷四十八(凡七条)
《南史》卷四十九(凡十一条)
《南史》卷五十(凡十二条)
《南史》卷五十一(凡十条)
《南史》卷五十二(凡七条)
《南史》卷五十三(凡十一条)
《南史》卷五十四(凡四条)
《南史》卷五十五(凡二十四条)
《南史》卷五十六(凡十条)
《南史》卷五十七(凡五条)
《南史》卷五十八(凡七条)
《南史》卷五十九(凡七条)
《南史》卷六十(凡八条)
《南史》卷六十一(凡六条)
《南史》卷六十二(凡十二条)
《南史》卷六十三(凡五条)
《南史》卷六十四(凡八条)
《南史》卷六十五(凡六条)
《南史》卷六十六(凡十二条)
《南史》卷六十七(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六十八(凡十条)
《南史》卷六十九(凡八条)
《南史》卷七十(凡十三条)
《南史》卷七十一(凡七条)
《南史》卷七十二(凡二十二条)
《南史》卷七十三(凡二十条)
《南史》卷七十四(凡三条)
《南史》卷七十五(凡十四条)
《南史》卷七十六(凡十三条)
《南史》卷七十七(凡十八条)
《南史》卷七十八至卷七十九(凡一条)
《南史》卷八十(凡十四条)
下编
《北史》删削与增补概述
《北史》卷一(凡十二条)
《北史》卷二(凡九条)
《北史》卷三(凡十九条)
《北史》卷四(凡十一条)
《北史》卷五(凡十三条)
《北史》卷六(凡八条)
《北史》卷七(凡十二条)
《北史》卷八(凡一条)
《北史》卷九(凡十一条)
《北史》卷十(凡七条)
《北史》卷十一(凡十二条)
《北史》卷十三(凡三条)
《北史》卷十四(凡二条)
《北史》卷十五(凡一条)
《北史》卷十六(凡十条)
《北史》卷十七(凡七条)
《北史》卷十八(凡八条)
《北史》卷十九(凡五条)
《北史》卷二十(凡二十二条)
《北史》卷二十一(凡五条)
《北史》卷二十二(凡十二条)
《北史》卷二十三(凡七条)
《北史》卷二十四(凡十三条)
《北史》卷二十五(凡九条)
《北史》卷二十六(凡十七条)
《北史》卷二十七(凡十五条)
《北史》卷二十八(凡八条)
《北史》卷二十九(凡六条)
《北史》卷三十(凡八条)
《北史》卷三十一(凡十三条)
《北史》卷三十二(凡十条)
……
章节摘录
这是《南史》在诸多规律性删削中最为不当的一种,甚至可以说是带有规律性的错误删削。清人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六十四“都督刺史”条,对此已作详细考证。他指出:在南朝诸书中凡“都督某某几州诸军事某州刺史”之文,“《南史》则但书某州刺史,而于其下添‘加都督’三字,或直书都督某州刺史”。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错误:一个是“凡都督或督二三州,或有多至十余州者,又有于某州不全督,仅督其数郡者。‘都’有会聚之意,各州郡皆所总统。今如《南史》二种书法,皆但书其本治,所总统某州郡之数与名,皆不见叙,至下文忽露某州某郡,突如其来,使观者眩惑”,这是因《南史》删削官衔而造成的第一个错误。删削官衔造成的第二错误是混淆各种官职之间的差别与等级。根据《宋书·百官志》所载,晋世主管诸军事者,有“督”、“监”、“都督”之分。由“督”进为“都督”是提升,由“监”进为“都督”也是升级。大抵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督”、“监”、“都督”又有“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之别。“使持节”可杀二千石以下官吏、将领;“持节”可杀无官位者;“假持节”可杀违军令者。刺史有加军号与不加军号之分,加军号之刺史可以开府、置佐吏,不加军号者不能开府、置佐吏,谓之单车刺史。晋代如此,南朝因之。而《南史》把南朝诸书之本有区别的许多任武职者,几乎一律简称为都督某某几州诸军事或某州刺史,或混淆了“督”、“监”与“都督”的区分,或省刺史加军号,即把军号刺史误为单车刺史,从而造成衔、官制上的混乱。关于第二个错误,周一良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470页的《删略官衔造成混乱》目中,又举《南史》卷四十五《张敬儿传》为例加以说明。《南史》云“乃将雍州刺史,加都督”,后又立功,“进号镇军将军、改督”。据《南齐书》卷二十五《张敬儿传》,敬儿原为“持节、都督雍梁二州(之)郡、司二郡军事、雍州刺史、将军如故”,后以功,“进号镇军将军、加散骑常侍,改为都督”。如此,则张敬儿前段之“加都督”错误,即误以“都”为“都督”,后段云“改督”更有误,即把“都督”降级为“督”。同样的例证,屡见于《南史》。刺史同时加军号者,《南史》又往往去其军号,其例证也举不胜举。因此,这是《南史》又一个带规律性的删削,其造成疑惑之处不少。因为属于同一性质,故于此统一指出,不再在校勘中一一进行辨析,希望读者能以此举一反三! 凡上述八方面的规律性删削,在校勘过程中,均不再出校文,借以节约篇幅和避免过于琐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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