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申报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大连出版社  作者:张久慧  页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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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现代税收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也使我国税收制度变得越来越复杂。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以及近年来一些新的税收政策的实施,给税收征纳的实务操作增加很多难度。如何将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收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保证纳税人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税收负担,实现涉税零风险,是目前广大纳税人急切需要学习和掌握的知识。  为了提高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中介从业人员的纳税操作实务水平,我们特组织一批既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又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注册税务师和专家,结合这两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编写了本丛书。使广大纳税人在贯彻、培训、学习、研究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学会如何将新准则与国家税收政策接轨,并进行合法、合理的纳税调整,同时准确掌握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和具体操作,为减少纳税风险提供帮助。  本套丛书共7册,即《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详解与操作实务》、《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应用》、《新编纳税会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差异调整》、《新编纳税筹划技巧与案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最新政策解析》,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较高的实用性。本丛书既可以作为企业财会人员、税务中介机构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用书,也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各类本科、专科的实务教材。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最新税收政策编写,从体例上突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在实用的特点,就每一个申报表的主要内容、相互关系和重点,以及相关的政策进行解析,还列举了大量的实例来解释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点,借此帮助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要点。

作者简介

张久慧,中国注册税务师。1991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税务系税收专业,2000年取得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财政学专业硕士学位。现任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培训中心副教授。     
  十几年来,在担负培训中心《国家税收》、《税务管理》、《税务代理实务》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为税务干部讲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问题解析》、《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重点难点问题解析》、《出口退税操作实务》、《各税种税收政策疑难问题解析》等专题课程的同时,亦在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实践活动,负责所内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税收筹划、纳税审查等税收相关事宜。
  近几年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有:《关于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探讨》、《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现代意识》、《美国环境税改革剖析》、《我国遗产税立法及其难点分析》、《风险投资的风险规避》等。主要著作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详解与操作实务》、《税务管理》、《纳税人手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    一、适用范围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三、填报实例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填报    一、适用范围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三、填报实例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的填报    一、适用范围    二、填报要求    三、填报注意事项    四、填报实例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  第一节  利润总额的计算    一、营业收入的纳税调整与填报    二、营业成本的纳税调整与填报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填报    四、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填报    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的填报    六、投资收益项目的填报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相关纳税调整    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    二、《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填报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的填报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七)的填报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的填报    六、《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的填报    七、《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的填报    八、《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的填报    九、《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的填报    十、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各项目的填报  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部分相关内容填报    一、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填报    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计算填报    三、附列资料    四、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的填报实例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综合案例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附录6  相关所得税政策汇总  附录7  100个重、难点问题解答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企业所得税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以下特点:  1.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四个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两法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原有税收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四个统一”,充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使企业税负更趋合理,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1)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的概念,不再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税率规定为25%,这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3)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的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自此,内、外资企业在工资费用、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方面不再存在差异。  (4)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单一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体制,转向实行更具效率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更加关注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产业,并在很多方面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从而显著提高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  2.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在税收监管方面的内容更为详尽,加强了税务机关监管的严密性和监管力度,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也使税法的实施更为有效和透明,同时也对企业进一步完善投资和经营架构、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企业所得税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税收制度设计得合理与否,不仅影响企业负担和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企业的竞争条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关系到能否以法制形式规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因此,企业所得税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税负,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第二,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体现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三,积极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控作用,将税收优惠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优化国民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第四,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吸收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成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建立一个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第五,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对财政收人的影响。  第六,有利于加强征管、组织收入。税收征管过程是个执法过程,它要求有一个完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总结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严密性,有利于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世界上企业所得税制比较成熟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并结合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实施的实际经验,非法所得、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均属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该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一)居民企业  1.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登记注册标准或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两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为居民企业。  【例1-1】境内甲公司经过董事会决定,在c国(低税率国)投资注册成立了F公司(法人公司)。F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的董事也是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并且这些人员均在境内工作。F公司的总经理、财务经理由F公司董事会委派,其他人员均外聘。F公司董事会内部决定,F公司在对外开展业务过程中,其购销价格、承揽客户、合同签约、财权、重要财产的处置和人事安排等等的决定权都在董事会。  从此案例看出,F公司虽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F公司属居民纳税人。  2.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  1.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纳税义务范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适用税率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得,适用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1.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居民企业  1.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登记注册标准或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两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为居民企业。  【例l-1】境内甲公司经过董事会决定,在c国(低税率国)投资注册成立了F公司(法人公司)。F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的董事也是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并且这些人员均在境内工作。F公司的总经理、财务经理由F公司董事会委派,其他人员均外聘。F公司董事会内部决定,F公司在对外开展业务过程中,其购销价格、承揽客户、合同签约、财权、重要财产的处置和人事安排等等的决定权都在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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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战案例,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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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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