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贵州教育出版社  作者:梁东  页数:172  字数:180000  

内容概要

人都有父母,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扶助义务,是人的三项法定基本义务。面对这三项义务,您怎么想?怎么做?    读读书中的案例,看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许值得您鉴赏,益于您思考。    书中使用的案件材料选自近年发行的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媒体,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前 一 同居   1.同居十年未登记,恋人反目   2.61岁离婚女人鸠占鹊巢^   3.十七八岁就同居 二 彩礼   4.相处中男方发现女方不正常,提出退婚   5.女方声称不同意结婚将不返还彩礼   6.婚礼当天媒婆打来电话,新娘跑了   7.订婚三年解除婚约   8.快要结婚却闹退婚   9.1.4万元彩礼无力付,1千元见面礼金应退还 三 财产分割    10.体彩巨奖怎么分    11.同居多年未登记,法庭调解均分财产 四 疾病补偿   12.因失恋患上精神病   13.女友流产引发重病,同居男友承担一半费用 五 疾病不补偿    14.同居期间患双肾结石,终止恋爱索赔败诉    15.女方未婚先孕,导致终身不育  六 债有效    16.一男子为婚外情写下十万元欠条    17.为摆脱纠缠给女友写欠条却没兑现 七 债不成立    18.同居三年分手,女方索要补偿费被驳    19.为爱写下欠条却无借款事实 八 债违法    20.男子强索“青春损失费”    21.十二万元同居保证金捆不住“露水夫妻” 九 赠与有效    22.婚前赠与物,离婚索不回    23.购物送恋人。分手要不回 十 赠与不成立   24.五万美元未交付 十一 赠与违法    25.因婚外情写下的补偿金欠条无效- 十二 个人财产    26.购车款属于个人,所购车辆不予分割    27.婚前送给女友夏利轿车,离婚不能索回    28.一夜情后拿走手机并出卖    29.法院判决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 十三 不当得利    30.三万元“买断”女友款,分手后准岳父返还第二章 结婚 一 骗取登记   31.妹以姐名骗取登记   32.弟冒用兄名成家,哥却无法结婚   33.借用邻居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二 代办登记    34.托熟人代办结婚证    35.亲属代办登记,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章 离婚第四章 不准离婚第五章 抚养第六章 赡养第七章 证据种类第八章 证据认定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婚前一  同居1.同居十年未登记,恋人反目[案情]1995年夏,某县湍东镇农民王某之夫死亡,由于孩子小,加之农活体力劳动大,同年底,经人说合,王与同组村民李某按农俗举行婚礼,李到王家生活十年,一直没到政府部门领取结婚证。2004年2月,因家务琐事,王、李发生纠纷,李离开王家,后因财产问题,经村组干部调解未果,李于2005年3月初诉诸法院,要求王返还“婚”前索要的现金4000元,折款返还新建的三间砖混平房和一台手扶拖拉机等共计2.4万余元。王某在庭审中辩解,是受李逼迫与李同居,同居前李自愿赠予其4000元,不应该返还;至于1997年新建的砖混平房,是其丈夫生前留下的积蓄1.3万元所建;1998年购买的手扶拖拉机是卖了其丈夫生前养的三头牛款3445元所买,李在盖房和买拖拉机两件大事上分文未出;况且李患病治疗,已欠外债8000余元,李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家的。据此,要求李返还患病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并追究李对王实施暴力的法律责任。2005年6月8日,内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李、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同时,查明双方建房花费1.3万元,购手扶拖拉机用款3445元,总计16445元无异议;王称李治病欠外债8000元,但证人证言是王亲属,又无旁证佐证,可信度低,法庭不予采信;至于王要求李支付其偏瘫后护理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3万元,元相关证据支持,故法庭也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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