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作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起草小组 编 页数:431
前言
2004年12月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实施4年多来,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该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根据实践需要,有关部门对该规定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1日印发。《若干规定》充分吸收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的廉洁从业要求,以及对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的精神,根据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发展,本着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调整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相关要求。《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内容概要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若干规定》,使有关部门和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参加《若干规定》起草工作的有关同志编写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说》一书,对《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阐述和讲解,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及禁止性规定、各种实施与监督措施的设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并收录了必要的参考文献。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文件、文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照表第二部分:解说 导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三部分: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企业工委关于国有重要骨干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企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 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章节摘录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人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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