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国试书业 编 页数:104 字数:12000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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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一)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二)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三)商法标准预测试卷(四)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五)商法标准预测试卷(六)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七)商法标准预测试卷(八)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九)商法标准预测试卷(十)商法标准预测试卷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3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签订了合并协议而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通过,因此是无效的。35.公司合并后,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合并各方公司的财产成为一个整体,对原有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并未履行通知全部债权入的义务,同时未给予被通知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公告债权人的程序未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以公司未履行保护债权人程序义务为由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话,公司合并将会被宣告无效。36.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接。因此在本案中,新设成立的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接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李某的债务,东宏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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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试书业·商法(商务管理专业)(最新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唯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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