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张清 页数:295
内容概要
本书以政治学、社会学的已有成果为基础,基于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背景,从硬法规制的视角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与国外的组织发展进行比较,确立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的价值选择,进而研究非政府组织的制度构建——包括主体制度和活动制度——对于转型中国之重要性,以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活动之合作互动,从而探究法律规制的途径与方式。 本书对法律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有较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张清,1965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海安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扬州大学教务处副处长。2005年澳大利亚DEAKIN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持并完成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主要参加国家、省、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5项,获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奖项4项。出版专著2部、合著3部,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法学研究论文50余篇。主要研究领域:宪政理论、法律与社会、法律与经济、法律与贫困。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思路、方法及框架第一章 公民社会的长成及其法治化 一、公民社会:一种法律话语的剖析 二、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的制度创新 三、公民社会长成的法理基础 四、公民社会的法治化期待第二章 非政府组织的生发及其历史流变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界说 一、非政府组织的界定 二、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和外延勘定 三、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非政府组织的历史演进 一、全球视野中非政府组织的历史发展 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第三章 国外非政府组织制度环境分析 第一节 国外非政府组织现状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日本 第二节 非政府组织成立模式 一、非政府组织自由设立模式 二、非政府组织登记设立模式 第三节 非政府组织经济监管模式 一、美国 二、日本 三、澳大利亚 第四节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制度 一、法人制度 二、国外非政府组织法人制度 三、国外非政府组织法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 非政府组织主体制度建构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定位 一、平等主体角色:特定条件下的民商事主体 二、管理者的角色:准行政主体 三、被管理者的角色: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 非政府组织主体资格之法律勘定 一、合法性与结社自由: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理论依归 二、国外关于非政府组织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规定’ 三、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主体资格法律法规的初步思考 第三节 非政府组织主体制度的构建——以农会为例 一、成立农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农会的具体制度构建第五章 博弈与合作: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构建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博弈 一、职能的让渡:非政府组织成长的空间 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良性互动的现实价值 第二节 管制还是合作: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模式展开 一、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一种类型学的理论解析 二、从全面控制到政府主导的合作: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演进与发展困境 三、制度环境与公信力: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良善关系形成的阻滞要因 第三节 善治的政府——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伙伴关系的重构 一、善治的基本理念 二、国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之典型合作模式 三、互动平台的寻求: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良好互动结构和管理制度第六章 非政府组织活动法治化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自我管理的法治化 一、非政府组织活动目的的法治化 二、非政府组织的收入管理 三、非政府组织的税收管理 第二节 非政府组织内部治理的法治化 一、社团总会 二、理事会 三、执行长 四、监事会 五、志愿者 第三节 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及其制度建构 一、问责的含义 二、非政府组织与问责 三、典型问责方案 四、建立我国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第七章 结语主要参考文献 一、汉译文献 二、中文文献 三、网络文献因焦虑而流浪,抑或相反——代后记
章节摘录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文献法与比较分析法(用于分析中外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演进与比较研究);价值评判法(用于建构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在自由与管制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典型个案分析法(用于具体制度建构中,从典型个案中提炼理论,构建具体制度)。本研究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公民社会的长成及其法治化”。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或特征和法律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之研究。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重新解读可以认识到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导致第三法域的形成。承认当前我们正经历法律体系从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的嬗变,确立独立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的法律地位,无疑是理论法学对现实的最佳回应。我们有理由期待公民社会合法性的确立、制度的创新和全新权利体系的架构。第二章“非政府组织的生发及其历史流变”。由于不同国家的市场经济水平、政治体制、历史传统、文化观念、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称谓和定义都有所不同。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当然,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管理,应当细致分类,以便针对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按其特性区别对待。真正较严格地满足上述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组织,可理解为狭义的或典型的非营利组织。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非政府组织分为政治自治组织、经济自治组织和社会服务自治组织。同时面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应当从改善社会环境、加强政府扶持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评估机制等方面改革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后记
托克维尔(1805-1859)生活在一个没有根基和充满动荡的时代;他终生寻求确定性而不得,一直被怀疑困扰而生活在焦虑之中。当时的法国处于革命与专制的交织中,他坚定地为了自己民族的自由而奋斗;但最终却发现这个民族“激动不已地亲吻枷锁”,不得已他通过写作《论美国的民主》来面对和表达他的焦虑。他发现美国人的显著性格特征之一就是“焦虑”——一种“身处幸福之中的焦虑”。美国人追求的平等虽然使个体在形式上获得不断改善自己状况的可能,但平等将个体置于与所有人的竞争之中,结果个体不得不忍受可完善性与现实的挫败之间的反差而陷入焦虑和嫉妒之中。托克维尔通过发现和理解民主时代人的焦虑来思考自己的焦虑。他的焦虑有从自己对成功的渴望而感到的焦虑当中深切地体会到现代人关注自我利益和成功而带来的焦虑;有现代人沉溺于自我的焦虑而遗忘了对伟大和德性的追求,使得民主时代的平庸与堕落让追求德性和伟大的人感到焦虑;有现代社会中上帝的不在场让现代人陷于对生命意义的焦虑。甚而,作为一名思想者,思想也成为他焦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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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法治空间:一种硬法规制的视角》是由法理学专题研究书系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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