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聂立泽 页数:276
前言
本书是作者近12年来在对我国刑法理论探究与反思,并在密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疑、难问题进行创新性思考的基础上生成的。 之所以以“走进刑法——中国刑法基本理论研究”为书名,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时间上来看,本书内容反映了作者研究刑法12年来对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的基本观点的形成过程以及思考的方法、视角、维度,作者也正是随着时间的脚步一路走进了“刑法槽”;另一方面,作者目前正在进一步思考中国刑法理论的精细化与系统化的问题。这样,从逻辑上来看,下一步,将以“刑法探微——中国刑法理论精细化研究”以及“走出刑法——中国刑法理论系统化研究”为书名,对中国刑法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以期形成完整的关于中国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三部曲。这样的想法或者欲望,直接源自作者近8年来在中山大学法学院为刑法学研究生开设的《罪刑各论》的教学心得体会,以及经常参与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所感所悟。毫不夸张地说,广州乃至珠三角地区的刑事判例资源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弥足珍贵而富饶的矿藏,作为一名刑法学者,自己的思想经常穿梭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并深刻地认识到,尽管我国的刑法总则呈现出超乎寻常的稳定性,除了增加单位犯罪之外,几十年来未曾有大的变革,但是,与刑法总则稳定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则中部分内容变化过快,这种态势是否会造成“板块漂移”而引发刑法学“地震”灾害,必须未雨绸缪。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反映了作者研究刑法12年来对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的基本观点的形成过程以及独特的思考方法、视角、维度。本书着重对犯罪概念与特征,法定犯的特征与认定,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标准,刑法中的实行行为,直接故意存在的范围,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与业务过失判断基点,共同过失犯罪,“片面共犯”与承继共犯,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严格责任问题,未遂犯、累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罚金刑易科制度。数罪并罚疑难问题,假释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模式与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尝试与创新性探讨,形成关于刑法基本理论的认识与思考。
书籍目录
专题一 犯罪概念基本问题研究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界定 第三节 结论 第二章 法定犯研究 第一节 法定犯的特征 第二节 法定犯的认定与处罚专题二 犯罪构成基本问题研究 第三章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标准新探——以法益状态说为视角 第一节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标准的辨析 第二节 法益状态说之提倡 第三节 从法益状态说看犯罪的分类 第四章 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第一节 实行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实行行为的外延 第三节 实行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五章 直接故意存在的范围研究——以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为视角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不排除直接故意的理论分析 第三节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实证分析 第四节 防卫过当不排除直接故意的价值意蕴 第六章 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与业务过失判断基点研究 第一节 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有关学说及评析 第二节 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注意能力判断应采用不同标准 第三节 业务过失的判断基点专题三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研究 第七章 共同过失犯罪刍议 第一节 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逻辑根据 第二节 共同过失犯罪否定说介评 第三节 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介评 第四节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视野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第八章 “片面共犯”评析 第一节 “片面共犯”肯定说述评 第二节 “片面共犯”否定说述评 第三节 “片面共犯”之出路 第九章 承继共犯研究 第一节 两种对立观点之介评 第二节 承继共犯存在的时空范围 第三节 结语 第十章 单位犯罪问题研究 第一节 单位犯罪中的三个辩证关系研究 第二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专题四 刑事责任研究 第十一章 严格责任研究 第一节 严格责任的概念、产生原因 第二节 对我国法律界严格责任观点之评析 第三节 结论 第十二章 未遂犯刑事责任新论 第一节 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根据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与根据 第三节 不能犯的罪与罚之探讨 第十三章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第一节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上的意见分歧之归纳 第二节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意见分歧成因之剖析 第三节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立法完善之构想 第十四章 累犯刑事责任新探 第一节 累犯刑事责任的制度根据 第二节 累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节 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基础 第十五章 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第一节 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概念之界定 第二节 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范围与承担方式之确定 第三节 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关系之论证专题五 刑罚制度研究 第十六章 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提倡 第一节 我国罚金刑执行现状、困境与原因 第二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启示 第三节 我国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第十七章 数罪并罚疑难问题新探 第一节 数罪并罚概念之界定 第二节 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数个漏罪之并罚规则 第三节 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数个新罪之并罚规则 第四节 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新罪与漏罪之并罚规则 第五节 数罪并罚中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时应执行刑罚之确定 第六节 数罪并罚中的“以上”、“以下”含义之确定 第七节 余论第十八章 我国假释制度立法完善构想 第一节 假释制度中限制性条件的缺陷及比较 第二节 假释撤销条件及撤销后处理上的缺陷及比较 第三节 假释制度的立法完善构想专题六 经济犯罪定罪与量刑问题研究 第十九章 刑法基本理论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第一节 罪责均衡原则在考量经济犯罪罪刑关系中的作用 第二节 犯罪竞合与再竞合理论对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指导作用 第三节 单位间接正犯在经济犯罪中的样态及认定问题专题七 罪数形态研究 第二十章 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模式与归责原则研究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模式 第三节 结果加重犯的归责原则后记
章节摘录
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刑法违法性;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与刑法违法性结合在一起,就无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即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脱离刑法违法性而独立存在。进一步而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之间表现为内容与形式、征表与被征表的关系,两者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而存在的,之所以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犯罪的特征,就是因为两者单独都不能从根本上来界定犯罪,尽管认定犯罪的唯一根据是刑法违法性,但是,刑法违法性本身只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征表而已,或者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上的犯罪,刑法违法性是形式上的犯罪。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对有人提出的犯罪一特征说(刑事违法性说),作者不敢苟同。 理清了刑法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辩证关系之后,对于犯罪的特征,笔者主张应当有新的理解与新的表述:犯罪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特征:(1)在立法阶段,犯罪只有一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谓犯罪的立法特征,也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化的根据;(2)在司法阶段,犯罪也只有一个特征——刑事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换言之。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只能根据刑法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罪犯,只能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来决定;(3)那么,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不是犯罪的特征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有少量犯罪通过定罪免刑的方式来处理,但绝大多数犯罪仍然是通过刑罚手段来处理的。因此,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一般)特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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