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确权判例(第13辑)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程永顺 编  

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外观设计确权判例(下)卷。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上册  案例1:斯达克瑞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本田株式会社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3:公牛材料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4:椰风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5:万滨春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6:景田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7:华达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8:中标公司、威塑公司及威力门窗厂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9:年丰食品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0:百步奔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1:宏福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2:韩吉星、韩连洙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3:(法国)SEB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4:美的集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5:华亿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6:林新添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7:安吉尔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8:慧鱼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9:凤凰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0:光阳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1:三A集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2:伊丽洁具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3:朱招宠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4:东村电器厂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5:飞马株式会社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6:新世纪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7:华裕电器公司、上海华裕电器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8:沈汉标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下册

章节摘录

插图:第02367号公证书、第06985号公证书虽然是中华汽车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但该证据是记载该公司在“轻型客车(CHB 6401 T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生产的、符合证据5、证据6、证据7规定的CHB6401TA型中华牌小轿车的外形,是对证据5、证据6、证据7的完善和补充。就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以车的整体形状作为判断的对象,也可以以要部作为判断的对象,但是,在具体无效程序中是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还是采用要部判断的方法必须作出明确的解释,以说明采取该种判断方法的合理性。不论采用何种判断方法,所使用的对比文件,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已有外观设计。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汽车的整体造型具有最为醒目的视觉效果,最容易给人留下印象为由采用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证据7公开了“CHB6401TA轻型客车”的前部、侧面(轻型客车一般是左右对称,在照片记载了轻型客车一侧的情况下,应认定另一侧与之相同)、部分顶部。中华汽车公司提交的第02367号、第06985号公证书中记载的汽车均属于证据7中记载的“CHB6401TA轻型客车”,其中记载了证据7中记载不全面的该型汽车的顶部和后部。将证据7及上述两公证书中记载的汽车外观与“轻型客车(CHB 6401 TA)”外观设计专利的各个视图相比较,二者的组成部分相同,整体造型相同,都呈纵向左右对称,其车身、驾驶室、车门及车窗风挡玻璃、后视镜、保险杠、行李架等的形状均相同,且这些组成部件的相对位置和尺寸比例关系都是相同的。虽然二者前车灯的弧度略有不同;“轻型客车(CHB 640l TA)”外观设计专利进气孔格栅轮廓横向较宽,证据7的格栅轮廓横向较窄,且没有清晰反映出如该专利那样两横一竖的格栅条,但这些区别仅在于车灯弧度、格栅形状等细节部位,不足以使对轻型小客车产品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将该两种外观设计产品区别开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车的前部、两侧及部分后部的认定是正确的。第02367号、第06985号公证书中记载的“CH:B6401TA轻型客车”属于证据7中记载的车型,其前部、两侧及部分后部与证据7是相同的,上述公证书记载的“CHB640lTA轻型客车”的顶部和后部与“轻型客车(CHB 640l TA)”外观设计专利相同部位相比,二者后部形状相同,顶部的区别仅在于“轻型客车(CHB 6401 TA)”外观设计专利顶部的行李架比“CHB6401TA轻型客车”多出了两根横梁,这些区别,仍不足以使对轻型小客车产品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将该两种外观设计产品区别开来。因此,证据7和第02367号、第06985号公证书中记载的“CHB6401TA轻型客车”与“轻型客车(CHB 640l TA)”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94号决定结论正确。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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