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知识产权 作者:程永顺 编 页数: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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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沦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侵犯商标权判例卷。 读者范围:法官、律师 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产品商标 案例1:罗茨鼓风机厂与章丘鼓风机厂、章晃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2:中龙创公司与阿姆斯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3:东风润滑油公司与埃索公司、四清环卫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4:田荣奎与刘维顺、范玉佳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5:润通公司与西海昌盛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6:方太新怡华公司与英茹公司、马王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7:维他龙公司与罗茂贤、惠尔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_竞争纠纷案 案例8:拉科斯特公司与长沙百盛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9:新星公司与荣昌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0:兰陵总公司、兰陵美酒公司与笑笑生酒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1:笑笑生酒厂与张孚酒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2:汉邦公司与姜定方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3: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与橡木桶公司、金寰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产品商标(通用名称) 案例14:金穗公司与本乡玉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5:汇成公司与龙泉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6:厦华电子公司与长虹电器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蓝岛大厦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7:《家庭》杂志社与里肯咨询公司、奥肯广告公司、{}处方药物协会、双鹤药业公司、芜湖绿叶制药公司、承德中药集团公司、先灵葆雅制药公司、体恒健生物工程公司、东盛医药公司、西安杨森制药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桐君阁大药房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18:贺博公司与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商标侵权纠纷案 产品商标(销售商侵权)产品商标(生产商、销售商共同侵权)服务商标商标与字号(商号)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罗茨鼓风机厂、章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罗茨鼓风机厂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不当。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业绩表》中记载销售的SSR型鼓风机就是《SSR型鼓风机样本》中展示的铸有“TAIKO”商标的SSR型鼓风机。两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应从上诉人“TAIKO”商标获准注册之日起,即1997年3月14日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照证据,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将《业绩表》作为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直接依据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根据两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恶意性质、期间以及侵权产品销售状况,重新认定侵权损害赔偿额。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承担50万元人民币的侵权赔偿;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承担该案的上诉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补充证,据、证人出庭等所花费用。章晃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相互矛盾。一审判决肯定了商标局《关于撤销第961854号“TAIKO”注册商标的决定》,同时又认定复审请求至今未作出裁决的事实可以对抗商标局的撤销决定,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法理原则。2.一审判决援用法律规定不当,法律不予保护被依法撤销的商标。该案诉争的“TAIKO”商标原为大晃机械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大晃株式会社”)名称中“大晃”一词的英文写法,也是该社多年使用的注册商标,该商标连同该社享誉世界多国,为同行业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其品牌效应已成为该企业的无形资产。“TAIKO”商标被罗茨鼓风机厂抢注后,已超过3年多未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大晃株式会社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审核后作出了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一审判决援用《商标法》的规定认为该商标即使被予以撤销,但在2002年9月10日之前罗茨鼓风机厂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是不当的。罗茨鼓风机厂既有3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抢注商标之嫌,一审判决不恰当地引用了与该案事实情节不相适应的法规。3.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一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正处于复审程序,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对该案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出中止案件审理的申请,但一审法院却不顾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对该案草草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罗茨鼓风机厂的诉讼请求。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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