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判例(第8辑)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程永顺 编  页数:278  

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著作权合同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图书出版合同纠纷 案例1:王容芬、徐莫其与智美利达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张伟明与商务印书馆国际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林洁静与麟海公司、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4:王金铃与光明日报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5:陈希田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6:王京民与李洪琪、上海学林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7:陈廷一与中国文史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8:董看看与世纪出版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9:付和玉与中国盲文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0:高敏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1:李卫平与中国铁道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2:陈有进、张耀铭、丁守和与哈尔滨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案例13:今日园丁公司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4:蒋念祖与岳朝震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5:周海婴与光明日报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6:九歌泰来公司与总政话剧团、长安影视公司、沈阳军区话剧团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7:北京艺术中心与海南电视台、张青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8:赵亮、张小兵、张蕾与佳和盛世公司、长影集团公司、八一电影制片厂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19:汪秦生与鹏运物业公司、金马盟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0:协发光洋公司与冠福公司、万德隆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1:章彦与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图书大厦、太平洋影音公司侵犯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3:王竞与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案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例24:王彪与雯怡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5:董国瑛、夏国琼、夏国璋、夏大明与中路公司、海润公司、大恒出版社、谢晋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6:张雅文与赵冬苓、《电视电影文学》杂志社、潇湘电影制片厂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7:廖清生与湖南电视台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8:白维国、张光勤与安高文化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9:特色药业公司与中关工委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0:凯伦公司与超群公司、南京电视台电视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1:美晨公司与盛世公司、金盾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2: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时代威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案例34:卢建中与时代东华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5:孙济占与魏万青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6:宋振国与来春荣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7:嘉华苑公司与港华医院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8:广州市太古风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凯旋宫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9: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林金财等42人、莆田市城厢区建筑设计院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案例40:文化公司与力鸿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后记

章节摘录

  关于原告主张的两部作品97处的情节、细节及对白的相同之处的对比。其中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部分虽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但相同或相似之处为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或生活中常见的情节或语言,或缺乏独创性,或不应为原告所专有;也有的部分内容并不相同或相似,或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相同及相似之处,但在具体情节等表达方式上完全不同。对于97处对比中的这两部分内容,不应认定《激情燃烧的岁月》系抄袭自《我是太阳》。包括对男、女主人公的人物及性格的塑造上,现实中类似人物是存在的,男、女主人公的形象具有典型性,但不具有独创性,不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不应为原告所独占。关于97处对比中的第1种情况,从文学创作的角度可明显感觉到《激情燃烧的岁月》的情节系来自于《我是太阳》,因《我是太阳》一书创作及公开发表在先,在被告没有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独创的情况下,应认定《激情燃烧的岁月》这些情节抄袭自《我是太阳》。这些情节包括男主人公的身份,男、女主人公均系经组织介绍而成亲,男、女主人公夫妻关系上存在争执至吵闹等,其他多为细节上的相同及相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我是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为两部不同的作品,但《激情燃烧的岁月》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相对于两部作品的整体内容而言,《激情燃烧的岁月》抄袭的内容只占很小部分。  如上所述,只有在《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是太阳》两部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激情燃烧的岁月》才构成对原告摄制权及改编权的侵犯。经过上述对比,《我是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是两部不同的作品,虽然《激情燃烧的岁月》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但只占很小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确实,《激情燃烧的岁月》播出及发行并引起较大反响后,有可能使以《我是太阳》为原著的电视剧的收视率等市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因作品的题材相同造成的,不是因两部作品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的相同造成的,而该案所涉及作品的题材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为原告所专有。因此,根据以上理由,被告总政话剧团、长安影视公司、沈阳军区话剧团联合录制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未使用小说《我是太阳》的实质性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就《我是太阳》所享有的摄制权及改编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原告指控被告总政话剧团、长安影视公司、沈阳军区话剧团联合录制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侵犯自己对小说《我是太阳》享有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理由不足,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九歌泰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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