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判例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程永顺 编  页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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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网络著作权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影视作品 案例1:龙鼎中心与金报中心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中凯公司与亚地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新传公司与土豆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4:慈文公司与网通海南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5:网尚公司与网乐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6:中凯公司与扬州日报社、扬州市委宣传部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7:慈文公司与鼎仁公司、派特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8:中凯公司与传媒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9:华谊兄弟公司、西影公司与畅捷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0:中凯公司、捷报公司与网通盐城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文字作品 案例11:周宗余、周大海与图胜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2:吴锐与读秀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3:世界经理人公司与中文在线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4:姜广辉等与世纪超星、超星数图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5:傅战备与搜狐互联网公司、搜狐新时代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6:胥春丽与作家出版社、新浪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7:中文在线公司与小熊在线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8:蒋星煜与同方光盘公司、学术期刊社、同方知网公司、上海虹口书城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9:中华书局与索易公司、天津电子出版社、中基伟业中心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0:张大奎与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1:张新蚕与新浪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2:周凌波与南方网络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3:母碧芳与舞风十雨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4:董爱香与万方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5:徐家力与书生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6:房思玉与联动在线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录音作品 案例27:龙乐公司与网络秀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8:人教出版社、人音出版社与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9:步升公司与名人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0:仁爱研究所与读书郎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1:环球公司与森蓝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2:浙江泛亚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3: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世纪悦博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工程设计图纸 案例34:国信招标公司与采招网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摄影作品 案例35:潘仲鉴与广西贸易经济学校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软件作品 案例36:百度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美术作品 案例37:再建公司与宏翁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8:欧阳松与金盆地公司、余刚著作权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9:陈秀骥与欧雅公司、黄健、王恩友、徐国平、崔炳达、陈秀美、高小军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口述作品 案例40:罗永浩与迅程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后记

章节摘录

起诉及答辩原告中凯公司诉称,2007年5月21日,版权人韩国MBC公司将韩国电视连续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授权期限两年。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亚地网吧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下载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涉案电视连续剧因新浪、腾讯娱乐等大型新闻网站相继报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为业界及网民所熟悉和关注,在国内有非常高的市场价值。据此,原告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宫》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5800元。被告亚地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电视连续剧《宫》的盗版行为有追诉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原告未获得授权。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网吧是网络信息传输的服务机构,类似于网络传输的分销商,提供现成的服务,内容是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网尚公司”)提供的。在网吧内的服务器也是为了接收网尚公司传输的信息,尽管服务器的所有权归被告,但控制权在网尚公司,如果涉嫌侵权,也应由网尚公司承担责任。3.被告提供的影视播放服务不收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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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网络侵权越来越多,维权很必要!
  •   案例比较少,不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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