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王鹤云,高绍安 页数: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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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伟大进程中,人类创造了灿烂多姿的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着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科学、审美、教育等多元价值,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的结晶,代表着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代表着民族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基因传承,代表着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以口传心授为主要传承方式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急剧流变甚至消失,并面临被滥用的局面。如何建立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机制,是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的热门话题。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有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其生存和发展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在此情况下,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对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身份、保护人类的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也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从调整对象本身看,既要考虑到不同国际组织对它的不同界定,又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权利与义务角度看,不仅涉及政府的责任,也关系到广大民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权利;从法律机制的特征看,不仅涉及行政制度,也涉及民事制度;从立法技巧看,既要处理好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又要考虑与不同国际公约之间的衔接。这些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缜密的思考。作者根据问题分析、目标确认、方案选择的脉络,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人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价值,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及实践,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目标和原则。
内容概要
本书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及实践,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理论观点和具有应用价值的立法构想,值得关注该问题的有关方面和人士学习和参考。 读者对象: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士,社会公众。
作者简介
王鹤云,河北大城人,曾就读于河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历史学、法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现在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工作,多年从事文化法制工作,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曾担任《新编合同范本写作全书》副主编,参加中国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课题《中国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护》及《民间借贷法律问答》、《中国最新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释义》等书的撰写,在《中国版权》、《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文化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十几篇,2005年12月开始从事国家社科基金艺术科研基金青年基金课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课题研究。
书籍目录
序-导言上编 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由来 一、“无形文化财”概念的提出 二、“世界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三、《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的制定 四、《保护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的提出 五、“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活动的开展 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 第二节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 一、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表达) 二、传统知识 三、民族民间文化 四、无形文化财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第二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价值 一、灿烂多姿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权 第二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一、国际视角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二、国内视角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第三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严峻形势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原因分析 第三章 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与立法 第一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 一、古代和近现代收集研究民间传统文化的实践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 三、进入新世纪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 第二节 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 二、地方立法 三、目前正在进行的相关立法活动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经验 第一节 国际层面的努力与成果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 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五、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UCOSOC) 七、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第二节 国家和地区层面的立法和实践 一、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实践 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区域性协议下编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机制分析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行政保护机制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法律机制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提出了《保护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纳入议事日程。 该建议案的提出,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注意到民间创作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的不稳定性以及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创作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该建议案要求各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并向人们指出,有大量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要求各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民间传统文化免遭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包括武装冲突的破坏。 《保护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中的“民间创作(或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的界定与后来该组织有关文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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