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李喜蕊 页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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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我的博士研究生李喜蕊的一部学术专著,也是她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完成的一个成果。古往今来,婚姻家庭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区各民族之中,也很自然地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古东方《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2世纪),到当代世界各国发达的婚姻家庭立法,人类的婚姻家庭法经历了特殊的艰难曲折历程。尽管历代统治者都对婚姻家庭法予以充分的关注,使其成为历朝历代法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婚姻家庭法前进的步伐始终缓慢而沉重。至现代社会建立后的20世纪40年代,在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方面,仍未能实现彻底的革命性变革,男尊女卑的家长制家庭关系残余始终缠绕不散。直至历史发展到今天,在当代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种影响也依然存在。如果说,受社会文明程度的局限,男尊女卑的家长制家庭关系在古代中世纪时期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然而在近代,当资产阶级思想家吹响推崇人的尊严,要求人的权利平等与自由,处处讲究对人的权利保护的号角,并成功地促成了以尊重个人意志自由、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近代西方法制的建成时,体现在其他部门法中的这种精神与原则,却在实质上没有能够在婚姻家庭法制中得以贯彻。无论是冠以“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法律全书”的《法国民法典》,还是颇有世界影响的后起之秀《德国民法典》,虽然形式上遮遮掩掩地似乎也给了妇女某些权利,但又在法典的另一处,同样以法律的条文变相地将这些权利予以剥夺。
内容概要
本书以历史学和社会学为研究视角,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了英国家庭法的发展变革的历史过程,这是对婚姻家庭法缓慢历史变革原因的探寻,既弥补相关研究资料的不足,又能拓展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填补了我国该领域研究之空白。 本书可供法学专业学习者、研究者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李喜蕊,2004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外国法律史专家叶秋华教授,200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任法律系副主任。先后在《江淮论坛》《辽宁大学学报》等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多篇。与人合著《华人在五洲》,参与编写《外国法制史》等教材,研究方向为外国法律史。
本书全景式地描述了英国家庭法在英国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历程,结合有关史料和判例,逐个剖析了每一阶段英国家庭法变革的背景、特点及影响因素,重点分析了近代英国家庭法变革的滞后性,预测了现代英国家庭法变革的趋势,总结了英国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流变趋势和家庭法变革的影响因素。
书籍目录
导论 一、本书研究缘起 二、本书的预期贡献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四、几个概念的界定第一章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家庭法研究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家庭法的法律文化背景 一、不断征战更迭的封建王国与初具规模的法律制度 二、日益加强的封建依附关系和不断削弱的血缘宗族关系 三、基督教的传播及其对法律制度和家庭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家庭法基本制度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家族制度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结婚制度 三、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离婚制度 四、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夫妻关系 五、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亲子关系 六、小结第二章 中世纪英国家庭法研究 第一节 中世纪英国家庭法的法律文化背景 一、中央集权式封建制度的建立与普通法的形成 二、教俗分离与教会法院系统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中世纪英国家庭法的主要内容 一、中世纪英国的结婚制度 二、禁止离婚主义下的司法分居制度 三、夫妻一体主义下的夫妻关系 四、父权至上原则下的亲子关系 第三节 中世纪英国家庭法评析 一、保守落后中孕育着近现代婚姻家庭观念的萌芽 二、基督教会的婚姻观是家庭法的主要思想渊源 三、封建制度和基督教会双重压制下妇女、儿童地位的低下是家庭法的社会基础第三章 近代英国家庭法研究 第一节 近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文化背景 一、宗教改革与宗教多元化的趋势 二、资产阶级革命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胜利 三、工业革命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 四、功利主义法思想与19世纪司法改革 第二节 近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 一、近代英国结婚制度的世俗化和规范化 二、国家法与习惯法并存的离婚制度 三、已婚妇女独立财产权及其范围的不断扩大 四、公权力的介入与绝对父权的衰退 第三节 近代英国家庭法评析 一、近代英国家庭法改革的滞后性及其制约因素 二、近代英国家庭法孕育的趋势及其决定性因素第四章 现代英国家庭法研究总结与思考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衡平法的产生英国衡平法是指继普通法之后,为补救和修正普通法的不足与僵化,通过大法官庭的司法实践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体系。衡平法是“为了补充,有时是为了修正当时已经变得不够用或不完善的普通法体系,由大法官法院规定的一套解决纠纷的补救办法”。衡平法官起初依据“公平”“合理”“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判决,后来逐渐系统化体系化。英国衡平法大约产生于14-15世纪资本主义产生和社会关系变动时期,社会亟须灵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已经变化和正在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过此时,普通法作为占全国主导地位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判例主义原则也已经确立,专业法律阶层也已经形成,为了维护普通法的权威性,必然把稳定性和确定性放在首位,反对变革。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对英国15世纪普通法的僵化评价说:“天可以塌下来,玫瑰战争可以无法无天,但普通法的律师们只会在争论中依循定制。”如果说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变化和普通法的僵化是衡平法产生的现实基础的话,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良心观念以及与此相连的自由裁量权思想则是衡平法产生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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