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曹巍 页数:328 字数: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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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领域,学界也已经围绕该问题发表了诸多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深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促进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发展,无疑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曹巍法官自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我国的基层法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曾任基层法院院长,后调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具有丰富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曹巍法官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同时,长期坚持理论学习和研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指导》编辑委员会副主任。曹巍法官呈献给大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一书,即是她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之一。 应曹巍法官的约请为该书作序,所以有机会提前阅读书稿。综观全书,我认为其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本书从交叉学科的视角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家权力的关联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既有研究成果中,关于公司治理机构与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联问题,虽有所涉及,但未见系统、全面的论述,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中较为薄弱的一个领域。但从公司具体制度来看,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家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制度颇多,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国家对公司章程、公司登记以及公司设立的规制。
内容概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领域。本书从交叉学科的视角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联问题进行了研究,既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关联程度,也对国家权力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界限进行了圈定。同时,本书在体系上进行了创新,不再按照传统的公司组织形式对公司法人治理进行研究,而是力求以各类公司治理机构及相关制度为线索建构全书的体系。此外,鉴于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一般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本书专设两章对其对策性进行了研究。全书结构明晰,见解独到,论述深刻,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
作者简介
曹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络办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等职。从20世纪80年代初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以来,一直坚持研读各种法学著作,力求将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 第四节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未来展望第二章 公司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会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节 股东的权利 第四节 我国股东会与股权制度的完善第三章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概述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节 董事 第四节 我国董事与董事会制度的法律完善第四章 公司经理 第一节 经理概述 第二节 经理的职权 第三节 经理的选任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司经理制度的法律完善第五章 公司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概述 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节 监事 第四节 我国监事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完善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第一节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第七章 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第二节 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第八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家权力 第一节 民主理念:沟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家权力结构的桥梁 第二节 国家权力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界限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从古代社会到中世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直是两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巨大作用的两种企业形式,它们都不是以成文法为其存在依据的,确切地说,它们是先于成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而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两种人、物及其相互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人类为获取投资回报的投资行为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作出的选择和创新,但这种创新和选择,却没有带来企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革命性变化。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是投资者创造的产物,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内容的千变万化,也使合伙企业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古罗马时代万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已经比较完备了,但是,此时的法人制度毕竟是在奴隶制社会中以简单商品经济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这一法律制度不可能是完善的。国家关于法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是促进保护法人的发展,而是想方设法地限制它的发展。在法人设立的目的上,古罗马法规定法人必须以帮助国家和公共利益为设立目的;在设立原则上,大多采用特许设立原则,特别是对以私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更是如此。这两点就将法人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确保了法人制度不致妨害古罗马社会赖以存在的奴隶制政治和经济基础,也大大限制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古罗马时期的法人制度起源于公法人制度并始终依附于公法人制度,且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最终也没有达到足以使私法人从公法人制度中独立出来的程度。 除法人制度外,古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为合伙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协商”的法律效力。而且,合伙企业最初也是被作为个人间的契约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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