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利法经典案例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韩赤风 等著  页数:234  
Tag标签:无  

前言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法学案例教学和案例研究也越来越受到法律人的关注。近年来,虽然国内出版了一些法学案例教材和案例研究的书籍,但还缺少对当代中外法院判决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著作。研究当代中外法院判决的价值在于:第一,能够使国内读者全面了解国内外审判的最新动态;第二,可以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的各自特点;第三,可以为我国司法部门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提供实例;第四,能够为我国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五,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各类学生了解国内外法院经典判决的思路,从中受到启发。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决定向国内读者奉献一套以研究国外法院判决为主、研究国内法院判决及行政机关决定为辅的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研究丛书。本丛书有以下特点:(1)涉猎广泛。丛书案例不仅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而且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诸多领域。  (2)精心筛选。丛书的国外案例均直接源于国外法律门户网站、国外法院网站或近年国外最新判例文献,并经过精心筛选,具有典型意义。  (3)详细评析。丛书对近年来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对国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的评析,注重联系我国实际,阐述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并提炼出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益的借鉴经验。丛书对国外案例研究的最基本着眼点是“外为中用”,而不是就案论案。

内容概要

《中外专利法经典案例》精选中外专利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司法部门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提供实例,为我国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使法学专业的各类学生了解国内外法院经典判决的思路,从中受到启发。

作者简介

韩赤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及竞争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2005年人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国际技术转让法、欧盟经济法、德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与著作权法、德国民商法以及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划时代变革》(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对DVD事件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知识产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冷罗生,日本千叶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庭长;2002年4月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获2005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称号。现为中国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东亚法哲学会会员,日本亚洲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环境法、诉讼法、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公害诉讼理论及其案例精评》(专著,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中国连意謇查制研究》(专著,日本星霎社2007年版)、《医疗法律学》(译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债权各论(下卷四)》(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译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2期)、《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日本的经验与我国的对策》(载《环境保护》。
田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200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成果:2007年至2008年参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主持的农业部2007年度农业知识产权专题研究项目——《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立法准备前期研究论证;2007年参加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作品“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法律关系探析”,载《青春与版权同行——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获奖作品选》,中国版权杂志社编,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美国专利法中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适用——Teleflex公司诉KSR公司专利侵权案评析”,载《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孙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2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获得教育研究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成果:主持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法律环境研究”、主持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外贸企业对美国337调查的应对研究”、《谈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演进》(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18期)、《基于企业竞争力的品牌战略选择》(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29期)、《著作权法对香水气味的保护》(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研究》(载《中国市场》2007年第10期)。

书籍目录

案例1 带有原版邮票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违反公共秩序?——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第16/03号裁定评析 【案例问题】  按照修订前的《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一项违反公共秩序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保护的那么,带有原版邮票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该条款意义上的违反公共秩序?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没有支持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而是维持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裁定,并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案例2 已知物质在治疗某种疾病药物中的应用与实用新型保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审判庭第7/03号裁定评析 【案例问题】  依据《德国实用新型法》第2条第3项的规定,“方法”(Verfahren)不受该法的保护。那么,已知物质在治疗某种疾病药物中的应用是否属于该条款意义上的“方法”?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在其裁定中表明了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完全不同的观点,并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案例3 服务于数据处理的方法与专利权的授予——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审判庭第2207号裁定评析 【案例问题】  按照《德国专利法》第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Programmefuer Datenverarbeitungsanlagen)不能视为该法第1条第1款意义上的“发明”(Erfindung)然而,如果一种服务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方法被应用于一个技术设备的运行中,其是否属于该条款意义上的“发明”?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观点并不相同。案例4 专利与职务发明——日本东京高等法院2005年第10021号判例评析 【案例问题】  围绕着蓝光LED(Light Emitting Diodle)的专利权,发明者中村修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大学教授)和他曾经工作过的精密机器工厂——日亚化学工业公司发生了专利权属之争。那么,本件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职务发明,单位(业主)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时,单位(业主)是否只取得非专属性的无偿实施权?如果企业想取得独占的实施权是否必须支付“适当的报酬”?对于报酬之数额,应该采取怎样的计算方法?案例5 专利产品回收或再利用与专利侵权——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2007年第10021号判例评析 【案例问题】  专利产品合法取得者对已经损坏的专利产品予以“修理”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当专利产品的使用期限已过,且产品效用耗尽后,该专利产品被回收再利用时,是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当第三人更改或替代构成发明专利实体特征的部分或全部专利产品构成要件时,是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专利权穷竭的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到底有哪些?案例6 专利权与独占的实施权——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05年第997号判例评析 【案例问题】  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的产业价值在不断高涨,但有关计算机软件所载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却面临两难境地。计算机软件中记录了专利发明技术的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上的“物”?在专利权实施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独占的实施权人是否享有物上请求权?对于已设定了独占的实施权的专利权人是否享有请求停止专利侵害的权利?其保护的范围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来衡量?日本学术界和司法界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审判此案首次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答。案例7 专利间接侵权与日本《专利法》第101条——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一太郎案”二审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  有时行为人生产制造某物品没有直接侵害到他人产品发明专利,但其生产制造的物品被专门用于侵害他人专利的用途。此时,虽然行为人生产制造此物品的行为未构成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但是事实上这些行为很可能对专利权造成定的侵害。为完善专利权的保护,对此类行为需要一定的规制。日本《专利法》第101条所规定的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正是基于此。本案“一太郎”软件产品涉及日本《专利法》上的产品专利(第101条第2款)以及方法专利(第101条第5款)的间接侵权认定问题。第101条的适用与解释问题成为本案的重要争点,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二审对此作出了判决。案例8 专利侵权案件中永久禁令的颁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ercexclmnge公司诉eBay公司案评析 【案例问题】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并且专利确实有效,那么是否意味着法院一定要对侵权行为适用永久禁令?传统衡平法原则中的四要素评估方法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是否也可以获得适用?美国最高法院站在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基础上,遵循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判决,指正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在此问题上走向的两个极端。案例9 美国法院就外国专利侵权赔偿请求的管辖权——美国联邦 上诉巡回法院JanK.Vocla,M.D.诉Corclis Corporation案评析  【案例问题】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各国法院依据本国法律受理本国领域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本国人在不同国家取得的有效专利在国外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在本国提出诉讼并由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对此,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在其判决中表达了明确的态度。案例10 美国专利法中非显而易见标准的适用 案例11 专利保护对计算机程序和信息显示的限制 案例12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与信息披露 案例13 商业方法与专利权的授予 案例14 美国专利法中的专利说明确定性要求 案例15 欧盟对药品专利的补充保护 案例16 专利有效性与专属管辖权 案例17 企业标准的备案是否构成技术公开? 案例18 申请诉讼保障程序的错误与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案例19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直接侵权的判定 案例20 专利法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及其发展

章节摘录

  一、《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7条第2款适用的排除  按照当时有效的《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外观设计的公布或其复制品的传播违反了公共秩序,则不能通过登记获得保护。然而,对于什么是违反公共秩序,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对申请人的外观设计是否违反了公共秩序,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但按照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诸多判决,只有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基础或重要法制原则受到损害时,才能认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存在。就本案来看,还缺少这样的条件存在。因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排除《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的适用是合理的。在2008年,《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再次被修订。不过,违反公共秩序的规定仍然被保留在该法第3条中。该法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保护。显然,这样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即使适用修订后的《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仍然可以作出同样的裁定。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外专利法经典案例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案例和评析都不错。但进一步研究的话,觉得资料还不够详实。
  •   封皮有点折,内容还行。
  •   书很干净,给老公买的,自己没打算看
  •   案例比较老,不太值得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