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编 页数: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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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了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研究我国外观设计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全貌,本书全书收录了主要判例的裁判文书。全书分为八大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侵权类;第二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类;第三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原告认为判赔额过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类;第四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二审予以部分改判类;第五部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类;第六部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类;第七部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侵权类;第八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判决被告不侵权,撤销原判与裁定中止诉讼类。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类(共55件) 案例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89号原告曹某诉被告得利豪公司世纪中心家居商场一案 案例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70号原告金羚公司与被告大福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737号原告蔡某诉被告潘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18号原告左某诉被告卢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58号原告明可达公司诉被告吴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旗标公司诉被告翰文公司和汇华城百货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7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与被告思迈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8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141号原告爱好公司与被告季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9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061号原告自力公司与被告你我纺织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0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72号原告沈某与被告蒋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杭经初字第277号原告李某与被告佳洲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杭经初字第278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鑫码电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3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70号原告年年红公司与被告旭东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27号原告嘉陵公司与被告正超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5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杭经初字第597号原告飞马会社与被告飞跃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428号原告朱某与被告富某、吉盛公司、瓯海红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7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206号原告金德公司与被告海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8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嘉陵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能公司、台州中能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19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2005)温民三初字第31号原告鲁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0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郑某与被告三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1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宗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例2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242号原告大名公司诉被告成峰公司、浩南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例23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茂龙公司与被告侯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62号原告霍某、苏某与被告王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5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宁三初字第35号原告荆某、堂皇公司与被告上海晋帛公司、海门晋帛公司、陈某、施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014号原告方某、金河田公司与被告佑泽公司、林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7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140号原告刘某甲与丹顶鹤公司、刘某乙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例28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001号原告陈某、姚某与被告张某甲、南阳烟具公司、张某乙、李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例2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第二部分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类(共31件)第三部分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原告认为判赔额过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类(共2件)第四部分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二审予以部分改判类(共2件)第五部分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类(共10件)第六部分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类(共5件)第七部分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侵权类(共5件)第八部分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判决被告不侵权,撤销原判与裁定中止诉讼类(共5件)
章节摘录
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4,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为被告单方提供,其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之前,尚不足以确信,故不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自力公司是一项“植绒布(菠萝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3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于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330107570.3,至今专利有效。该专利主视图的正反面由若干斜向平行的沟纹交织组成,整个图案呈菠萝纹形状。被告你我纺织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个图案呈菠萝纹形状。 2004年1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申请人自力公司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被告你我纺织公司处,以人民币115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共计100米,并取得了盖有你我纺织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原告自力公司共支付了3000元公证费。 你我纺织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6日,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纺织面料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等。 本院认为: 一、原告自力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1200330107570.3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自力公司享有诉权。 二、《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以整体综合判断,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产品进行比对。本案中,经庭审比对实物,被告你我纺织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的主视图与原告ZL200330107570.3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个图案均呈菠萝纹形状。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就整体视觉效果而言,应属相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而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故应视为被控产品已落入ZL,200330107570.3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你我纺织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落人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产品,侵犯了原告自力公司的专利权,被告你我纺织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你我纺织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被控产品的生产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你我纺织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纺织面料等业务的生产、销售企业,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出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他人制造,具有合法来源,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你我纺织公司所制造。被告上述辩称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责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属于民事制裁范畴,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权利请求范围,故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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