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四突破100分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页数:185  

前言

  2008年的《卷一突破100分考前必背》获得了考生的广泛认可,为了帮助考生在最后阶段实现考前突破获得司考成功,应广大考生的呼吁,2009年北京万国学校组织史上最强师资,强力打造了《突破100分》这套丛书,其要旨在于体现司法考试“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两大规律,预测2009年司考必然考查点和考查方式,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点点得分!该套丛书以最新考试大纲的必考点为骨架,以万国名师归纳和精读为血肉,以考点预测为灵魂,分析精准,预测到位!  本套丛书的主要特色如下:  一、网罗全部必考点,防止知识点遗漏  本丛书按照2009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凭借老师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法考查规律,找出2009年司考必考点。考点少、精、准!对考点的精要讲解,让你省去大量时间,直击得分点!  二、考点层次分明,重点一目了然  一般情况下,一个考点如果有很多年真题考查过时,它应该是一个重点。于是有了真题指引来表示该考点的重要性,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该考点具体的内容,还要有考查方式的预测,将考生的知识储备转化为直接的“得分能力”。同时,如果是2009年【新增考点】也加以注明,因为其地位不容忽视,要求考生能熟记相关内容。  三、考点精析明辨概念,加注“注意”把握细节  在万国名师的考点精析中,对一些近似的概念,通过比较性的表格进行辨析,也特别提供“注意”来简要说明,帮助考生把握每一个考点。同时,通过小案例举例,解析重点问题,明确疑难问题,拓展知识点等。  四、内容准确精练,预测突破加分  本套丛书定位是“司考助力器”,希望考生在很短时间看完,但是,需要反复看而达到记忆的目的!在记忆之余,如果要检测自己的能力,可以做各单元所附的预测题。希望有所获益!

内容概要

  本书由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核心一线教师按照2009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撰写,作者凭借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法考试考查规律,找出2009年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并用“真题指引”来表示该考点的重要性,通过“考点精析”来明辨概念,加注“注意”来要求考生把握细节,通过“配套测试”来检测考生对考点的理解程度,增加考生的得分能力。  读者对象:所有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 民法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五章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商法第七章 司法文书第八章 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  必考点图  2004年每卷总分上升为150分后,刑法案例部分出现了综合分析题,这种综合分析题不再和以往的分析题一样具体列出若干问题,而是要求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知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作总体的分析,2005年、2006年刑法案例仍然是综合分析题的形式。2007年和2008年刑法案例重又回到了传统的一问一答案例形式上,难度略有下降!2009年预计会秉承2008年的风格,出一问一答的传统形式。  从以上表格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司法考试中的刑法部分,其考点基本上也都是固定的,只是换了一个面孔出现而已。总则部分主要集中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并且考点基本固定。分则部分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两章,其他章节的犯罪则隔几年出现一次,如金融诈骗罪等。分则中的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下文考点精析部分会详述。  解题指引  1.考过的题还会再考!2003年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就跟以前的考题没有任何区别,2005年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这就提醒考生,对于真题的把握是十分重要的。选择题中出现过的小案例也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大的案例分析题。  2.总则分则综合考查。案例分析的考查知识点,既有刑法总则的问题,又有刑法分则的问题;行为人又往往触犯数个罪名,稍不仔细分析,就容易遗漏。尤其是近年来,总则部分的考查内容增加,如累犯、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等,对于一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就显得复杂。因此,考生应当细心阅读,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情节,从而使自己的答案完整、准确。  3.突出实践中的新问题。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应对了实践中的一些新的需求。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大量的新的司法解释。它一般解决的都是司法实践中复杂疑难的问题,是对刑法条文精神的理解,它解决了实务界的很多争议,因此往往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所以考生应当在考前广泛地收集资料,尤其应当掌握最近一两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越是细致的解释,越有考查的可能。  4.刑法理论考查的增加。从这两年的司法考试试卷分析来看,刑法试题对于基本理论的考查在不断增加,涉及理论的题型、分值不断提高,如因果关系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被害人承诺等。例如,2005年的案例分析题中,丁的行为就涉及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的牵连关系,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又存在法条竞合关系。2006年单选第2题对因果关系进行了考查,如果考生未能熟练掌握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含义、因果关系在构成要件上的地位,以及目前刑法理论界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很难做对这道题的。2008年考查的题目中周某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想象竞合犯。这都需要考生对刑法理论的准确掌握。  考点精析  1.犯罪中止。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即内心的情感是否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可以成立中止。基于嫌恶之情放弃: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害怕受到刑罚处罚: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发现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可以成立中止。  中止的有效性:(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4)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但由于介入因素的出现,危害结果仍然出现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的,则对新罪独立处罚。  2.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犯意联络的时间: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犯意联络须出现在既遂前;对于继续犯,则只要行为没有终了,都可以成立共犯。内容:对要犯某罪的内容是具体认识的。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解释论和立法论的立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同时犯不成立共犯。(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犯。(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7)事前不通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谋和事中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共犯停止形态: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由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客观上存在共同点——没有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在同一共同犯罪中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有的是中止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1)身份犯仅就实行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需要特殊身份。(2)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犯的性质。(3)对不真正身份犯(个人要素导致刑罚轻重)的对待,并不同样适用于不具有身份的人。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原则上适用一般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杀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但是在出现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共犯,如甲教唆乙杀丙,乙不小心打坏了丙旁边的珍贵文物。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但乙单独为过失损坏珍贵文物罪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损坏珍贵文物罪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对乙最后也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3.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且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实施的行为;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1)自动投案并非一定是向司法机关投案,向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2)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主动提供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3)犯罪分子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实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逮捕的,也视为自动投案;(4)犯罪分子在外地或者生病等原因,请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用信函、电话、电报报案的,只要其后该犯罪分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可以视为自首;(5)自动投案原则上是基于犯罪分子的本人意志,至于动机如何,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仍可视为自首,即使投案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如被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属主动报案或扭送归案的,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也可视为自首;(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可视为自首;(7)对于共同犯罪的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交代同案犯的犯罪行为。  特别自首。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即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说法。二是供述的罪行的特殊性,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提供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数同种的,可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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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四突破100分》万国名师精析,考点一一列明,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点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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