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孟利民,刘锐,王揆鹏 著  页数: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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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每年机动车的死伤人数分别为10万、40万人左右,基本相当于每年发生一次汶川“512”大地震。然而,与汶川“512”大地震的受害人得到了非常及时有效的救济不同的是,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救济始终是一个未被有效解决的难题。  2004年,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孟利民教授和国家行政学院刘锐副教授等人组成的课题组,以《河北省机动车事故救济机制研究》为题,申请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得到资助。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发现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救济问题主要是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建设问题,河北省的作为空间并不大。于是,课题组适时地向主管机构提出了扩大研究领域至全国的申请并获批准。课题的研究主题最终确定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  课题从立项到最终完成,整个研究过程持续了四年之久。导致这项研究持续如此长的时间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这四年正好是我国机动车事故相关立法急剧变革的四年。从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施行,到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及交强险调整赔偿限额和费率,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主要救济机制——侵权赔偿和强制保险赔偿机制——始终处于不断调整的不稳定状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8年年初。其次,任何一项制度的变革,其效果的真正显现及问题的充分暴露都需要时日,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变革也概莫能外。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考察现行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比较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完善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具体建议。    本书适合机动车侵权、强制保险等领域研究人员、决策人员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一、机动车的产生与普及    二、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一、侵权赔偿机制    二、强制保险机制    三、交通事故救助机制    四、任意保险机制    五、社会保障机制    六、各种赔偿、补偿机制的协调    七、纠纷解决机制第二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第一节 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一、我国机动车的普及    二、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一、机动车侵权赔偿机制的演变    二、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制的演变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的演变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五、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机制    二、关于损害赔偿机制  第二节 强制保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二、《交强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的主要问题    三、交强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不准    二、救助基金制度与其他制度不协调    三、救助基金的来源有限  第四节 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率低    二、社会保障水平低    三、社会保障分配不公    四、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不足    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规范且运行成本高    六、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滞后    七、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没有纳入医疗保障的范围    八、社会保障与其他民事赔偿等机制协调不够  第五节 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纠纷解决方式趋于单一    二、受害人很难最终获得足额赔偿    三、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制的重构  第一节 强制保险的功能定位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目的功能检讨    二、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目的功能的重新定位  第二节 强制保险的模式定位    一、现行立法关于强制保险模式的采行及其问题    二、我国究竟应采行何种强制保险模式  第三节 强制保险的缔约制度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第四节 强制保险的赔偿制度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第五节 强制保险的监管制度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第五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重构    一、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机制重构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机制重构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建议    三、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重构第六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重构  第一节 完善救助基金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建立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二、必须充分认识目前救助基金制度框架存在的问题    三、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第二节 完善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议    一、理顺与交强险的关系    二、赋予救助基金私法人地位    三、重新规定救助条件    四、救助范围扩大至人身损害    五、拓展救助基金来源    六、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第七章 我国社会保障及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第一节 社会保障机制的重构    一、正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加快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四、整合现有医疗保障资源    五、加快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六、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七、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出台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指导意见    二、借鉴地方经验,建立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多方协调机制    三、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升交通事故诉讼处理效率第八章 河北省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主要对策性建议    一、设立地方性的救助基金制度    二、整合现有资源    三、完善现有制度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因接受医疗及辅助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三)购买填补或整形设备的费用;(四)洗涤、修补、替换损坏的身穿衣物的费用;第83条之四规定:“社会保障计划应当将受害人自己发生的费用或其他人为受害人支付的费用纳入保障范围。”该法第83条之二十八规定:“魁北克机动车保险公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要求时,应当从根据本法支付给权利人的补偿中扣除根据收入支持、劳动补助及社会互助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支付的数额(第3款)。魁北克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将扣除的数额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第4款)。在魁北克年金管理局要求时,魁北克机动车保险公司还应当从根据本法支付给权利人的补偿中扣除根据魁北克养老金计划法已经支付给同一人的残疾金或退休养老金,该养老金的支付根据前述法律第一百零五条之一或者第一百零六条之三是本不应支付的。魁北克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将扣除的金额交给魁北克年金管理局(第5款)。”  法国《1985年7月5日第851677号法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等也对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与社会保险补偿之间的协调做了程序上的规定,即交通事故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或其继受人指出受害人的社会安全保险相关信息,以便法院作出共同判决宣告,否则,有关部分无效。如该法第39条规定:社会安全法典第L376-l条,最后一项开头,修正如下: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任何阶段,利害关系人或其继受人必须指出事故被害人具有社会保险被保险人的资格,以及被害人现在或过去就各种危险事故所参加的社会安全保险出纳处。利害关系人或其继受人必须对该出纳处为宣示共同判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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