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编 页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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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该决定,并宣布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进入日臻完善的新阶段。1984年3月12日,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亲切关怀下,经过五年多的曲折、反复和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从此揭开了我国专利事业的序幕。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92年9月,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为落实《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扩展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简化了授权前的程序,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强化了专利权人的权利。2000年8月,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取消了撤销程序,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权利,调整了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不仅完全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一致,而且更重要的是适应了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内容概要
本书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各个修改点了作了简要说明,方便人们学习、理解和正确执行修改后的《专利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举措——热烈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顺利通过《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专乎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摘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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