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田芙蓉 页数:385
前言
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虽然已有百余年历史,但对其国际保护的研讨和修订并未如商标、专利等领域那样快速发展;同样,其国家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也只在欧洲国家受到重视。真正使地理标志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开始进入国际学术研究视野的转折点,是乌拉圭回合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艰难谈判,而最后形成的TRIPS协议中独立成节的地理标志保护条款,以及新一轮世贸谈判中的地理标志议题,不仅促进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学术研究,也推动了WTO成员自身国家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相比,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竞争中尚显弱势,但在地理标志方面我国却拥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广袤的地理资源,以及勤劳的炎黄子孙,创造并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产品大多与农产品或传统产品有关。我国虽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然而却未像法国那样率先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我国历史上既没有地理标志概念,也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安排。虽然我国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后曾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保护成员国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但这只是个案的行政保护,并未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直到WTO运行前后,我国才真正开始实施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即自1995年3月1日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受理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入WTO前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开始建立。此后,地理标志问题开始成为我国学界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
内容概要
我国是一个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TRIPs协议缔结以后开始建立。本书系统梳理了地理标志概念演进历史,厘清了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三者之间的历史和逻辑关系,分析了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与判定因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研究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成要件,从制度变迁、制度内容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对目前世界上三种主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理性反思,并结合国情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书中收录了我国有关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本书适合广大知识产权界业内人士、各级领导干部、政府部门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师生以及其他感兴趣的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田芙蓉,1968年3月生于山东省济南市。高级经济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曾赴香港大学做访问学者;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及国际合作科研课题近十项,在《COMPU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 LAW REVIEW》《知识产权》等国际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内容摘要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本书内容与结构第一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和保护意义 第一节 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术语辨析 一、Indication of source:货源标记 二、Appellation of origin:原产地名称 三、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地理标志 四、三个法律术语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三、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asymmetry of information) 二、声誉模型(model on reputation) 三、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第四节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 一、经济意义 二、社会意义 三、文化意义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与实现形式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一、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二、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三、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 一、地理标志权利归属的判定因素 二、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利归属的实现形式 一、地理标志权利归属实现形式比较 二、地理标志权利归属实现形式的经济学分析 三、地理标志权利归属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第三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要件 一、商品特征 二、地理来源 三、商品特征与其地理来源的联系 四、适用范围 五、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与通用名称 一、通用名称(generic name)的含义 二、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 三、通用名称逆转为地理标志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与程序问题 一、地理标志保护与程序问题 二、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中的若干问题第四章 国内法上的地理标志保护第五章 国际示上的地理标志保护第六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结语参考文献附录一 有关地理标志立法文件选编附录二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程序附录三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附录四 缩略语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 由前述地理标志相关概念被使用的国际公约,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首先,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的客体之一;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第2款指出,该协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了第二部分第1~7节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而第二部分第3节专门针对“地理标志”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显然表明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其次,从国际公约的管理看,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都是由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惟一不由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TRIPs协议也是由WTO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管理。因此,在国际法上,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显而易见。在国内法上,许多国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或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制度设计,也体现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此外,在学界,有关知识产权的著述不是将地理标志编排在商标章节下,就是将其归入与版权、专利和商标并列的其他知识产权类别。鉴于此,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似乎是一个无需证明的论题。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众所周知,国际多边条约的签署往往是谈判各方利益相互博弈、最终妥协的结果,这一点在乌拉圭回合关于TRIPs协议的谈判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则成为TRIPs协议谈判中争议最激烈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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