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孙非亚 编著 页数:579
前言
本书是作者在多年商法教学积累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及在职人员的兴趣特点,编撰组合而成现在的结构。 本书的特点之一是内容新。本书不仅阐述了我国最新的商事立法及法律法规,如公司法(2005年)、合伙企业法(2006年)、破产法(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的司法解释等;而且还引证了外国或地区的最新版本法律,如日本的公司法(2005年)、美国的标准公司法(2002年)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2005年)等。 本书的特点之二是阐述论证结合。本书不仅介绍了最新的立法理念,而且还论证评价了近年来的立法新思潮、新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在每章的最后一节结合现实,就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乃至前沿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使其读者在对商法有了常识性的了解之后,可以有选择地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本书的特点之三是商法内容相对集中。本书没有对商法的诸方面都加以涉及,只是将商法在教学和实践中最为关注的内容,即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进行了重点介绍和阐述,使读者更便于理解商法的精髓。 商法来自于商事活动,最终要服务于商事活动,本书既可满足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需要,又能适应较高层次的学术研讨,还能服务于实际商事活动的法理性引导。
内容概要
本书对商法中最为关注的内容即商事法律关系、商事登记、商号、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进行了重点阐述,并引证了中外最新的商事立法及法律法规,如我国破产法(2006年)、日本公司法(2005年)等。与此同时,在每章最后一节,对近年来的立法新思潮、新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理论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使读者在对商法常识性问题了解之余,能够掌握最新的中外商法动态,并可有选择地激发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第三节 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 第四节 商法概说中理论与实务的探讨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 第三节 商行为 第四节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理论与实务探讨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程序及效力 第三节 商事登记中的理论与实务探讨 第四章 商号 第一节 商号的概述 第二节 商号的取得 第三节 商号权 第四节 商号权中理论与实务的探讨第二编 公司法论 第五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第四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理论与实务的探讨 第六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公司设立责任 第四节 公司设立理论与实务的探讨 第七章 公司的人格 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 第二节 公司能力 第三节 公司人格否认 第四节 公司人格理论与实务的探讨 第八章 公司资本 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三节 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转让 第五节 公司资本理论与实务的探讨 第九章 公司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公司股东概述 第二节 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股权 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股权理论与实务的探讨 第十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与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公司组织机构理论与实务的探讨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第三编 破产法论 第十二章 破产法概述 第十三章 破产程序法 第十四章 破产实体法第四编 票据法论 第十五章 票据法概述 第十七章 汇票、本票与支票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对商经合一论与商法特别法论的评析 商经合一论已经随着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理清而不攻自破。商法特别法论实际上与民商合一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它只看到了民法与商法联系的一面,却没有看到二者的差异,更没有意识到商法在当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诸如诚信危机、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均与国内缺少一部统一的商事规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商事主体法定、交易效率、交易维持、交易安全等原则,以及一些具体的商事交易规则,均是由类似于商法典的统一的商事通则予以规范的,这些原则和规则既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也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准则,而民法是不可能对这些原则和规则加以详细规定的,这样不仅无法构建起我国的商法体系,更无法在全社会树立起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甚至带有根本性作用的商法意识和商法精神。 4.对民商法典论与民商法律总纲论的评析 这两种理论和立法模式从本质上说,其内涵是一致的,都是想搞一部全面的包罗万象的总法典。但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若要制定出一部带有所谓总法典或总纲性质的巨作,且不说其所要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国家是否具备这样的立法水平,即使勉强制定出来,能否得到很好的运作、贯彻、理解,其操作的可行性,时代的适应性等问题都会接踵而来。此外,众所周知,民法与商法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差异,如果将具有这么多区别和差异的东西硬要绑在一起,其体例如何编排,内容如何确定,这都.将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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