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 页数:849
前言
适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时,《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出版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专利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国民的专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超过400万件,每年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约5000件。作为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的专属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都要作出数以千计的审查决定。与之相对应,人民法院每年要作出数百篇司法判决。每一篇审查决定和判决书都凝聚着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的心血和智慧,通过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结合具体案情的创造性劳动,生硬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和丰满,形成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公共资源,并不断有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希望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结集出版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作为学习和工作时的重要参考资料。除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本选编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所有审查决定,包括针对相应审查决定的司法判决,以便读者了解审查决定的法律状态并对照阅读和分析。本选编按照技术专业领域将分为8卷,共14分册:机械(上、下)、电子(上、下)、通信、医药、化学、材料(上、下)、光电、外观设计(上、中、下)。因此,本选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我们相信,本选编对专利工作者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也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本选编将为推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发展,促进专利代理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又快又好地实施尽微薄之力。
内容概要
本书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75个光电专利复审审查决定和97个光电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相关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书籍目录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含遗体骨灰的雕塑材料及其遗像雕塑制作工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13号) 对语音识别结果中的错误进行校正的方法和语音识别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509号) 水平仪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51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49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428号 飞碟球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512号) 捣固线路轨枕用的捣固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513号) 空气中悬浮纤维浓度的测量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560号) 一种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酶免疫检测试剂盒及其检测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82号) 乒乓球拍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87号) 抽气法制备可调压超真空技术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91号) 急性心肌梗塞早期诊断试剂盒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702号) 处理盒及电照相成像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735号) 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789号) 通过热和压力附着有弹性和热塑性聚烯烃系带的面具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63号) 使波导与元件耦合的方法和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64号) 火灾探测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65号) 装饰裂纹布的制作工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70号) 具有改善早期膨胀特性的塞条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01号) 网络电阻虚拟分断测试技术及其应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66号) 用于片材元件的扣接体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68号) 高压配电教学训练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69号) 电子胎、婴、幼施教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41号) 电动吸尘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77号) 利用自身真皮成纤维细胞修补皮肤和软组织缺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82号) 一种用自身气的功力控制医疗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83号) 具有增强侧壁以防扭曲的隔热单元的隔离架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20号) 自由组合动画卡片制作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21号) 自动聚焦的方法和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32号) 在通信系统中确定速率的装置和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58号) 驱动AC型等离子显示板的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59号) 织入拉链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98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章节摘录
在诉讼期间,原告对被诉决定中的“案由”部分没有异议。原告在2004年4月16日向被告提交的修改文本的第六项内容是:“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平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安装在所述窗(38)中的透明窗元件。”原告对此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被诉决定合法:被诉决定的发文页、意见陈述书及最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应用图示、最终修改后的说明书、原始申请文本(中文)、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前置审查通知书、前置审查意见书、驳回决定。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于支持其诉讼主张:(1)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18页);(2)专利许可协议(3页);(3)美国专利公报(1页)。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被告的举证主张;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2、3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证据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本身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本案是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的案件,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中规定,由于在复审程序中,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意见陈述书,表明自己的真实意见。且其在复审程序中,也未申请被告的合议组进行口头审理。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复审请求没有进行口头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原告在复审期间的修改内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因此,原告在复审期间提出的修改应当针对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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