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 页数:978
前言
适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时,《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出版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专利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国民的专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超过400万件,每年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约5000件。作为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的专属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都要作出数以千计的审查决定。与之相对应,人民法院每年要作出数百篇司法判决。每一篇审查决定和判决书都凝聚着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的心血和智慧,通过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结合具体案情的创造性劳动,生硬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和丰满,形成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公共资源,并不断有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希望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结集出版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作为学习和工作时的重要参考资料。除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本选编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所有审查决定,包括针对相应审查决定的司法判决,以便读者了解审查决定的法律状态并对照阅读和分析。本选编按照技术专业领域将分为8卷,共14分册:机械(上、下)、电子(上、下)、通信、医药、化学、材料(上、下)、光电(上、下)、外观设计(上、中、下)。因此,本选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我们相信,本选编对专利工作者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也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本选编将为推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发展,促进专利代理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又快又好地实施尽微薄之力。
内容概要
本书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66个材料专利复审审查决定和l06个材料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相关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书籍目录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001一种电扇不接触油烟的射流式吸油烟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07号) 002 来自氧化多糖类的可生物吸收的医用品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30号) 003 具有蒸汽分散设备的纯化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31号) 004 喷墨打印用成套反应墨水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91号) 005 恒星及绕其运行的行星排列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510号) 006 玻璃板成型方法和装置及该方法获得复杂形状窗用玻璃的应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27号) 007 烧结冷却余热高效回收利用方法及装置案 .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76号) 008 一种添加玉石粉的陶瓷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701号) 009 自洁式饮水净化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00号) 010 紫外线灯光照明的地滚球游戏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02号) 011 纳米催化远红外线辐射材料的制造工艺及元件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71号) 012 简易麻将扑克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75号) 013 防结垢加热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76号) 014 确定衣扣和衣袋位置及其连接的方法以及生产上装的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40号) 015 建筑孔的覆盖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78号) 016 改性预处理磷石膏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81号) 017 TiNi内支撑架涂膜工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84号) 018 合成的多孔结晶的MCM一68及其合成和应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16号) 019 一种高浓度有机废水的综合处理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18号) 020 空调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24号) 021 金属合金的半固体浓缩加工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44号) 022 过滤器芯子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97号) 023 排水用电极保持体及支撑体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03号) 024 冰箱冷藏室的冷气供应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04号) 025 太阳能热水器智能数码全自动控制仪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05号) 026 复合陶瓷生坯带及制造该生坯带的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06号) 027 制备一种复合材料的方法和用这种方法制备的材料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51号) 028 食品用保证卡式封签和将其自动施加于食品的机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451号) 029 作为可生物降解的表面活性剂的酒石酸二酯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07号) 030 悬结悬臂式长纤维高速过滤组件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08号) 031 装饰板层压用树脂薄膜及层压有该树脂薄膜的装饰板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19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章节摘录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存在5个区别技术特征,即前者仅仅使用一个步骤将玻璃板加热,后者在进入弯曲成形室之前有多个加热装置;前者所用阴模4只能在垂直方向移动,后者所用阴模6只能在水平方向移动;前者所用阳模3是固定的,后者所用阳模15能够上下移动;前者在弯曲成形室中首先将玻璃加热,通过重力式玻璃板弯曲,然后进行成型步骤,后者在弯曲成型室只进行成型的步骤;前者未弯曲成型的玻璃板具有不可展开形状,后者没有具体限定未弯曲成形的玻璃板。(2)请求人强调权利要求l所达到的意想不到有益效果就是使用了比较简单的步骤并且针对不可展开形状的玻璃板也可以制备出具有优良光学质量以及高主弯曲或轮廓精度的玻璃产品。(3)综上所述,对上述方法步骤选择以及限定都必须通过研究和开发等创造性劳动才能达到。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并列权利要求8-10也具备创造性。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2年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案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中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所说特征不足以构成本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看不出它能够给本发明带来显著的进步,因而不足以说明本发明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2004年6月29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请求人于2001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中,所述“将具有不可展开形状的玻璃板……该玻璃板在水平窑炉中加热到凸出弯曲成型温度”和“由永久固定于弯曲成型室中的环状凹型阴模或配对模垂直移动”两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指出该权利要求l-10相对于对比文件l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该复审通知书,请求人于2004年10月12日向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在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人删除了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中的权利要求8,并将复审通知书中认为修改超范围的两处再分别修改为“该玻璃板的局部不可展开性指数超过5”和“并且其中所述弯曲工具是永久设置于弯曲室中的,通过控制环状配对模垂直移动速度的装置,所述环状配对模在所述玻璃板传送平面以下的底部位置和接近阳模的顶部位置之间移动”,以克服原权利要求1-10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同时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2-9也作了相应的修改;请求人陈述了重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l一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认为1:本申请的凹形环状配对模是永久设置在弯曲室中并且仅仅是垂直移动,而对比文件l中的凹形环状配对模不是永久设置在弯曲室中,并且是可以水平移动的,该区别导致本申请不会出现干扰光学性能的热交换,而对比文件会出现干扰光学性能的热交换;认为2:本申请的弯曲成型过程具有阳模和凹形环状配对模之间的压制步骤,而对比文件1阳模和凹形环状配对模之间不接触,不是通过压制弯曲成型而是通过气流装置获得玻璃弯曲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不会想到将本发明的弯曲工具永久设置在弯曲室中,也不会获得将对比文件1的阳模和凹形环状配对模进行压制从而获得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因而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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