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郑小川,于晶 著 页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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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了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建成,配合法律的颁布实施,在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尽管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完备、越来越科学,“依法治国”的前提性条件“有法可依”基本实现,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实现法治社会只差一步之遥,完善的法律只是实现“依法治国”的起点,“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适用,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并没有向人们展示出一个美好的法治社会图景,诸多社会问题依然存在,声势浩大的普法教育,并没有改变人们行为的价值趋向,依法办事远还没有深入人心,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偏好由习惯、民俗、土政策、土办法等来解决问题。这迫使我们反思,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以立法为中心、以西方法制模式为主要参照的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之路,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内容概要
制定法与习惯法的融合历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用第一手资料,解析了当前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习惯法的发展变化,为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的互补、相互融合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而且到目前为止,作者所做的工作也是唯一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习惯法概述 第二节 研究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目的与意义第二章 对我国农村婚约习惯法现状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 婚约概述 第二节 婚约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我国婚约现状及其调查 第四节 我国婚约立法现状及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 关于婚约的立法思考第三章 彩礼习惯法的变迁及纠纷解决中的问题 第一节 彩礼 第二节 彩礼的历史渊源及在新时期的变化 第三节 彩礼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我国对彩礼的立法沿革 第五节 彩礼纠纷处理的难点问题第四章 消失于律令的分家制度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研究目的 第二节 律令中的分家制度及其隐没 第三节 现有研究成果中的农村分家习惯(法) 第四节 青海、甘肃两省部分地区分家习惯调查第五章 兼顾习惯(法)修订我国民法典的法定继承制度 第一节 诸子均分——分家习惯(法)核心内容剖析 第二节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内容之演变 第三节 继承法进入《民法典》时的选择 第四节 附录——其他《继承法草案》法定继承相关内容第六章 村规民约中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 成文化的习惯法——村规民约 第二节 村规民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新时期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相互融合的典范——村规民约 第四节 村规民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村规民约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第六节 对村规民约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规定的改进意见第七章 调查笔记 调查记录(一) 调查记录(二) 调查记录(三) 调查记录(四)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甚至如果出嫁女儿婚后生活发生困难,女方父母还将未用于嫁妆的彩礼给予女儿经济上的帮助,实际上彩礼成为男方家庭的一次分家析产,父母为儿子准备彩礼时也充分考虑到根据自己财产的实际情况如何在子女间分配,彩礼也主要用于儿子的家庭生活,因此实际上是儿子对父母财产的承继在父母生前就获得了,也是父母生前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方式。 5.彩礼成为反映婚约状况的“试金石”彩礼的这一作用是以往所不具有的。在封建社会洞房花烛夜是夫妇双方首次见面之时,而现在婚姻自由程度提高,男女双方从相亲到订婚,再到结婚,特别是订婚之后,可以正常交往。如果说订婚后彩礼是男方家庭迫不得已支付的,但在第一次相亲时,如果男方对女方比较满意,男方送给女方的见面礼能被收下,是男方希望的,但在讨论婚约能否订立,在商谈彩礼数量时,如果女方家庭能收下见面礼,预示着婚约有可能成立,这也是男方家庭所希望的。婚约订立后,如果女方不再收取男方的礼物,预示着女方及其家人对男方及其家庭有不满之处,婚约关系出现波折,同样如果男方及其家庭不再给女方及其家庭送礼物,可能对女方有一定看法,婚约关系亮了红灯。彩礼及其见面礼成为反映婚约状况的晴雨表。三、彩礼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彩礼作为一种习俗,较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仍将继续存在,究其原因,它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有其存在的社会生活土壤,男婚女嫁,父系家族体系与从夫居传统仍然盛行,那么作为这种婚姻家庭体制下的以彩礼形式补偿父母养育之恩做法将延续下去,特别是现代彩礼成为父母分家产的一种形式,这使彩礼更具有其生存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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