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研究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王敏远,郭华 著  页数:295  

前言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诉讼结构的调整,司法鉴定不再仅仅体现为科技与法律的统一,同时也远远超出了获取证据手段的范畴,而日益成为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司法鉴定之所以重要,是基于它对裁判结果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和对司法公正的重大影响。我们知道,司法鉴定是指具有特定知识(主要是指科学技术知识)的人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及科学研究、实验的方法,对司法活动中关于事实的依据普通人的经验、常识难以判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司法鉴定的问题极其重要,不仅影响事实认定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甚至决定了诉讼当事人“天堂”与“地狱”的不同结局(如香港地区的龚如心案件)。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是由司法鉴定在当今的司法活动中对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所决定的。在确定事实以解决纠纷的司法历史发展中,迄今为止,我们经历了三个时代,既神明裁判时代、言词证据时代(人证)和物证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物证时代。但物证的证明作用是不会自动显示的,由于绝大多数物证中蕴含的证据信息都需要通过鉴定将其“提炼”出来,o因此,鉴定在揭示物证的价值和意义时,具有决定性作用。

内容概要

本书以影响司法不公的司法鉴定问题为起点,在考察司法鉴定源流、争论以及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多维坐标中的司法鉴定功能。从权力与权利交错的司法鉴定实证表象调研和现存立法文本的分析中,对司法鉴定管理、程序设计、鉴定标准等问題进行了探索,透过表象寻找到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根源性,提出了司法鉴定改革的前瞻性建议,从最新的理论和立法动态分析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层面的设想;从司法鉴定改革折射出司法改革的艰难,探索出司法鉴定改革走出困境的路径,  为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鉴定的规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作者简介

王敏远,男,汉族  1959年11月出生于浙江杭州。法学硕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等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代表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

书籍目录

引论: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的本源关系    二、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的紧张关系    三、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的包容关系第一章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  司法鉴定概念界定    一、司法鉴定概念的源流考证    二、司法鉴定概念之争与评价    三、司法鉴定概念的内涵与确定  第二节  司法鉴定现状描述    一、司法鉴定改革前的现状描述    二、司法鉴定改革后的现状分析  第三节  司法鉴定研究综述    一、司法鉴定研究的开创时期    二、司法鉴定研究的争论时期    三、司法鉴定研究走向成熟时期第二章  多维坐标中的司法鉴定  第一节  司法鉴定与证据制度    一、司法鉴定与证据制度的历史梳理与考察    二、司法鉴定与证据制度的互动关系 第二节  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   一、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   二、我国诉讼制度与司法鉴定的现实   三、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的互动关系 第三节  司法鉴定与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与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二、管理制度与司法鉴定的完善   三、司法鉴定与管理制度的逻辑第三章  权力与权利交错中的司法鉴定  第一节  权力场中的司法鉴定    一、权力场中司法鉴定的情况    二、对权力场中司法鉴定问题的反思    三、余论  第二节  权利需求中的司法鉴定    一、权利需求中司法鉴定的情况    二、对权利需求中司法鉴定表象的分析    三、余论  第三节  社会诉求中的司法鉴定    一、社会诉求中司法鉴定的情况    二、社会诉求中的司法鉴定的表象与根源性探讨    三、余论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本分析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一、司法鉴定专门性法律的规定与分析    二、其他法律有关司法鉴定规定的文本分析    三、《决定》与其他法律有关司法鉴定规定的冲突与适用  第二节  职能部门的司法鉴定规定    一、公安机关有关司法鉴定的文本分析与评价    二、检察机关有关司法鉴定的文本分析与评价    三、审判机关有关司法鉴定解释的文本分析与评价    四、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鉴定的文本分析与评价    五、对职能部门司法鉴定规定文本的评价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地方性规定    一、司法鉴定地方性规定的现状    二、对司法鉴定地方性规定文本的分析与评价第五章  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第六章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第七章 司法鉴定折射司法改革

章节摘录

  “司法鉴定”一词从初次翻译的教材名称到正式成为法定用语历经了50多年的流徙之途,其概念的多舛命运至今仍成为学术界、实务界广泛讨论和关注的问题,也并未因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有些专家、学者对此仍然莫衷一是,甚至出现不同观点的激烈对抗和认识上的冲突。  学者们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来源于前苏联几乎不持相反意见。近年来,由于我国学术界对前苏联法律移植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及对英美法借鉴的青睐,特别是受英文“Forensic Science”词语的影响,对其概念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根据英文“Foren—sic Science”应当直译成汉语“法庭科学”或“司法科学”或者采用“物证技术”;同时,由于对司法鉴定理解上存在偏差,侦查机关对使用“司法鉴定”词语保持高度的警惕,认为侦查机关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定名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较为适宜。观点上的分歧影响着立法用语上的科学性和逻辑的一致性,制约了司法鉴定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更主要的是影响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这种分歧与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我国应否采用司法鉴定用语;二是司法鉴定应当涵盖哪些内容。  (一)法律采用司法鉴定概念的分歧  我国立法应否采用司法鉴定的用语,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学者对司法鉴定的使用与解释愈来愈扩大,不仅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鉴定机构叫“司法鉴定”,甚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机构也被定性为“司法鉴定”。这些问题因司法鉴定突出了“司法”两字,对鉴定种种误解也就不断产生。从20世纪40年代末,国际上通用“法科学”这个名称,建议用“法科学鉴定”取代“司法鉴定”。“法科学”是一个新的科学领域,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精神病学、法会计学等。尽管我国各部门所用的鉴定名称并不统一,但译成英文均使用“法科学”。如公安部的“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及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研究所”的译名都使用“Forensic Science”。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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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就是 文章的内容比我想象的单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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