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际私法本体研究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陈小云  页数: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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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该书采用了多领域的综合研究方法,对英国国际私法本体展开了系统深入地研究。该书在探究英国国际私法基本范畴及不同历史时期发展原因的基础上,结合英国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分别对英国国际私法本体各领域进行了深入评析,并提出英国国际私法的主要特色及发展前景。此外,该书还针对英国国际私法本体研究对我国相关理论和立法的启示,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时所应关注的立法协调性问题,以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建议稿。

作者简介

陈小云,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博士毕业,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目前已公开发表中英文学术刊物论文50篇,国际及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30篇,主编、合著、合译、参编了14部著作及教材,主持或主要参与了12项省厅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工作,其中已结题5项。在上述科研成果中,已有1篇论文被国际大检索机构之一ISTP检索,3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并已获得16项权威奖励,其中,国家级政府或学会奖励3项,省级政府或学会奖励6项,市(沈阳和大连)级政府奖励7项。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英国国际私法之基本范畴研究  第一节 英国国际私法之基本概念研究  第二节 英国宪法与英国国际私法之关系研究第二章  英国国际私法之历史演进研究  第一节 起源时期之考察:19世纪中叶以前  第二节 勃兴时期之考察: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  第三节 变革时期之考察:20世纪中叶至今  第四节 欧美当代国际私法对英国国际私法之影响探析第三章  英国国际私法之基本问题研究  第一节 识别问题:从单一方法到分割方法  第二节 反致问题:从单一反致到完全反致  第三节 先决问题:从分歧、僵硬到调和、灵活  第四节 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从强调程序到合理划分  第五节 外国法之证明:从一般事实问题到特殊事实问题  第六节 外国法之排除:从过于模糊到较为明确  第七节 属人法问题:从坚持传统到温和改革第四章  英国涉外财产权法律适用研究  第一节 英国法之财产分类及所在地  第二节 英国涉外财产权之一般法律适用研究  第三节 英国涉外继承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四节 英国其他涉外财产权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五节 英国涉外财产权之法律适用体系评析第五章  英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研究  第一节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研究  第二节 英国国内知识产权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三节 英国知识产权之法律适用体系评析第六章  英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研究  第一节 《罗马公约》之适用范围  第二节 《罗马公约》之法律适用条款  第三节 《罗马公约》之简评及未来发展  第四节 英国其他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研究  第五节 英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体系评析第七章  英国涉外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研究  第一节 英国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研究  第二节 英国涉外返还之债法律适用研究  第三节 2003年欧盟《关于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评析  第四节 英国涉外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体系评析第八章  英国涉外婚姻家庭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一节 英国涉外婚姻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二节 英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三节 英国涉外收养、监护及扶养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四节 英国未来有关儿童和成年人国际保护之法律适用研究  第五节 英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体系评析第九章  英国国际私法本体研究对我国之启示  第一节 英国国际私法之主要特色及发展前景探析  第二节 英国国际私法之哲学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 英国国际私法对我国的启示第十章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立法完善研究  第一节 我国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立法方法论  第二节 我国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价值遵循  第三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立法协调性  第四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立法体例  第五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建议稿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英国国际私法之基本范畴研究第一节 英国国际私法之基本概念研究按照传统观念,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关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应具有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征。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英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又融合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许多元素,表现出其与大陆法系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较大分歧,具有显著的英国特色。一、不同时期的名称之争:私国际法与冲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特的法律学科,从名称开始就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对其的称谓各有不同。迄今为止,各国的国际私法名称仍不尽相同。在英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称谓也不尽一致,曾有“冲突法”(The conflict oflaws)、“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内国间法”(Intermunicipal law)、“礼让”(Comity)、“权利的域外承认”(Extra—territorial Recogni—tion of Rights)等名称。尽管一般而言,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名称是“私国际法”,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行的名称是“冲突法”,但是,在英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名称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同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其既包括“私国际法”,也包括“冲突法”。“冲突法”(或译为“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这一名称最先由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ian Rodenburg)于1653年在其著作《关于婚姻的规则或因习惯冲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中使用,后为英国许多学者所采用,如戴西(Dicey)、基思(Keith)、莫里斯(Morris)、格雷弗森(Graveson)、施米托夫(Schmit—thoff)、柯林斯(Collins)等。“私国际法”(系直译)这一名称最先由美国学者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于1834年在其名著《冲突法评论》(Corn-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中提出,但其并未使用该名称给其著作命名。后来,英国的早期学者韦斯特莱克(West—lake)和富特(Foote)采用了这一名称,并为英国许多学者所沿用,如戚希尔(Cheshire)、诺思(North)、托马斯(J.A.C.Thomas)、莫尔斯(Morse)、安东(A.E.Anton)、福塞特(Fawcett)、芬蒂曼(Fentima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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