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作者:刘雪林,宋宏彬,孙岩松 主编 页数:454
前言
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机关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安全、健康的生活已经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政府和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卫生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发展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结合国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形势必,全军卫生监督中心的专家在总结军队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编写了《卫生监督技术及应用》一书。本书集多年从事卫生监督、卫生专业技术、卫生行政管理等专家的智慧和知识结晶,坚持依法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原則,突出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卫生监督实践的理念,內容力求实用性和理论性的统一,将卫生监督工作中的管理协调与技术操作、常规工作与应急反应进行有机地结合,在着重介绍卫生监督技术方法的同时,也对卫生监督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进行了概括介绍,使广大卫生监督工作者能够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卫生监督的实践,提高卫生监督的综合执法水平,当好人民健刃的忠诚卫士。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总论、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范围(食品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传染病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实验室质量管理等部分。 本书由全军卫生监督中心长期从事卫生监督培训和卫生监督实践的专家和学者共同编写。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繁简适度,论述简明扼要,具有理论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是卫生监督人员的必备手册,也可作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教材,对预防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生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卫生监督总论 第一节 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节 军队卫生监督基础第二章 卫生监督程序 第一节 国家和军队卫生监督现状与发展 第二节 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节 卫生监督文书 第四节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节 卫生监督员管理 第六节 公共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七节 公共卫生采(抽)样技术第三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一节 食品卫生监督基础 第二节 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三节 畜禽屠宰检验监督 第四节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 第五节 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六节 食品卫生控制体系 第七节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第八节 当前食品卫生监管的突出问题 第九节 新形势下的食品卫生工作第四章 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一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基础 第二节 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三节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第四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五节 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第五章 放射卫生监督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三节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 第四节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五节 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六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 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第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第五节 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第六节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第七节 公共场所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处理 第八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第九节 用语解释第七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第一节 传染病预防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八章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 第一节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节 母婴保健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节 血液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节 执业医师的监督 第五节 消毒卫生监督 第六节 日常卫生监督中部分问题探讨第九章 职业卫生监督第十章 学校卫生监督第十一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第十二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节 实验室管理要求 第三节 实验室技术要求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附录四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附录五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章节摘录
插图:各级卫生监督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追究过错责任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追究过错责任的形式由卫生监督人员所在机构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1.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所确立的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前者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后者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违反政纪或失职的卫生执法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2.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两大类:违反卫生法的民事责任和特殊职业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前者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特定职责的职业活动中,由于某种过失使服务对象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是以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
编辑推荐
《卫生监督技术及应用》集多年从事卫生监督、卫生专业技术、卫生行政管理等专家的智慧和知识结晶,坚持依法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原則,突出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卫生监督实践的理念,內容力求实用性和理论性的统一,将卫生监督工作中的管理协调与技术操作、常规工作与应急反应进行有机地结合,在着重介绍卫生监督技术方法的同时,也对卫生监督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进行了概括介绍,使广大卫生监督工作者能够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卫生监督的实践,提高卫生监督的综合执法水平,当好人民健刃的忠诚卫士。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