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作者:《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审组 编 页数:55
内容概要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从建立至今,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2003年建设部组织编写并经人事部审定,出版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奠定了基础。为了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发展的要求,在维持考试大纲的框架及其主要内容、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不变的基础上,局部做了以下调整:一是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加强技能的要求,减少了个别科目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内容。二是按照近几年出台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新制度及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结算等有关内容进行了增改。三是个别内容在考试科目之间的位置做了调整,如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中的流水施工组织和网络计划技术调整到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科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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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前言考试说明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章节摘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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