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援助理论研究及案例评析

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刘新建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3-04出版)  作者:刘新建 编  

内容概要

《税法援助理论研究及案例评析》全面展示税法援助实践成果、详细论述税法援助理论发展历程、24个真实案例再现税法援助工作流程。具体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税法援助制度建设、承揽电力工程外购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等。

书籍目录

理论研究及实践 我国税法援助制度探究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税法援助制度建设——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实践 创建“三融一反”税法援助机制用尊重实现税法有效遵从——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实践 创新理念刚柔并济开展税法援助——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开展税法援助实践 统一思想认识踏实做好税法援助工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实践 “一个中心三道防线”推动税法援助机制完善——胶南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实践 案例及评析 1.承揽电力工程外购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 2.未按规定备案的种苗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3.已认证运输费用进项税额超过规定期限申报能否抵扣 4.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5.出售自行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6.外购阁楼楼梯销售、安装是否缴纳增值税 7.供热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8.申报逾期海关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增值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效期如何确定 10.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形成留抵税额能否退税 11. 进口免税饲料境内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12. 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产品视同内销如何计税 13. 房地产企业建造销售商铺使用权如何进行行业界定 14.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能否扣除 15. 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16. 误申报形成的超缴企业所得税如何退税 17. 重复征税引发的退税争议 18.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过渡期企业所得税优惠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水貂皮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 企业未被告知取消减免税资格能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21. 企业重组过程中被吸收方未享受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继续享受 22. 货损赔偿支出及外购无形资产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3. 供热配套费如何确定收入 24.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录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国发[2004]10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10月10日国发[2010]33号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2008年8月1日青国税发[2008]115号 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法援助工作的意2009年9月29日青国税发[2009]173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正是由于现实中的这样一些情况,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坚持公平正义,如何对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税法援助反映了时代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也标志着我们的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一)特点 税法援助制度坚持公平正义,应用调解手段协调涉税争议,方法简便、程序简便,行政便民。 1.便捷高效。随时受理,当场或20日(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不超过40日)内协调问题。 2.全程援助。不受争议发生时间、具体行政阶段等限制。 3.和谐和解。运用调解手段,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和平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使争议及损害降到最低。 4.公平中立。各级法规部门负责办理税法援助案件,不仅是纳税服务的延伸,也是税收执法监督的深入。 拓宽涉税争议救济渠道。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渠道之外,创设新的不设前置条件的便捷救济渠道。 税法援助制度本身没有采用立法通用的章节条款项目规范模式,而只是用“通知”这种文体,以文件形式发布,也是为了简便易行。 (二)功能 1.税法本身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税收政策较为复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也较繁杂,有的不能或未能充分披露。征纳双方发生涉税争议时,通过法规部门可以较为权威、中立、统一地进行解释、说明。通过争议协调,也可以满足纳税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此外,国家法制化进程中,立法、规范性文件本身有一些问题,需要请示研究。 2.部分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不了解、不理解。发生涉税争议时,在目前的税收环境中,因为各种顾虑,不愿、不敢与具体执法人员发生争端。由相对独立的法规部门协调争议,有利于创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3.协调争议的过程也是执法监督的过程。对争议事项及有关事实证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的审核,可以体现执法监督功能。 4.争议协调过程中,对不当执法行为纠正,对纳税人的疑惑进行释明,化解矛盾和纠纷,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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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援助理论研究及案例评析》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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