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徐贺 页数:264 字数:2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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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徐贺编著的《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以企业的成立、发展和注销清算为主线,探讨了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转送股、企业融资、投资股票债券等理财行为、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改制、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购买资产、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转让、债务重组、股权转让、撤资减资、股票回购、清算注销等多种资本交易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注重案例式讲解,剖析了上市公司和税务机关处理过的70多个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
徐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负责人,毕业于长春税务学院税务系。
主要负责税务咨询服务工作,为中储粮总公司、中国核电、中铁建房地产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税务专业服务。在多家媒体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
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资本交易税务问题的前置性管理服务及解决方案。应邀为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部分税务机关等就资本交易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资本交易税收政策难点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税务培训。
个人博客:关注资本税收——徐贺http://blog.sina.com.cn/u/1219684874
电子信箱:nfcta_xh@163.com
书籍目录
第1章 资本交易税务行政监管环境
第2章 企业成立期间的税务管理与案例剖析
第3章 企业经营发展阶段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4章 企业上市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5章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6章 转让限售股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7章 债务重组、股权分置改革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8章 投资权益发生变化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9章 企业清算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从国税函(2002) 837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老税法下,对于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定性是“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统借统还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其本质还是银行信贷,进而不涉及关联方借款的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 虽然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的收文单位仅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且仅是针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问题做出的规定,但是该文件被全国很多的省级税务机关转发,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以“闽地税政二(2002)16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以“陕国税函(2002)4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以“青地税发(2002)13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以“辽地税函(2002)30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内国税所函(2002) 4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苏地税函(2002)2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桂地税发(2002)24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冀国税函(2002)432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晋地税税二发(2002) 68号”等进行了转发。另外,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在转发国税函(2002) 837号文件时提出了,遇到同类问题,可以比照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冀地税函(2002)23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深国税函(2002)30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京国税函(2002)60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鲁地税函(2002) 216号”。从上述的省级税务机关转发文件以及提出的执行意见来分析,各地对于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是非常认可的,明确对本地区管辖的企业的类似问题也可以比照执行。 国税函(2002) 837号文件是在老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出台的,到了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是否继续有效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和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均未发现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的身影,那么在当前国税函(2002) 837号文件究竟是有效还是失效废止成了一个谜。但是,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之后,也有省级税务机关继续引用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的规定,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 106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837号)明确:实行“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且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2002) 837号文件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可以看出,该局认为国税函(2002) 837号文件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之下还是有效的应该继续执行。对于此问题,无论是老税法还是新税法下对统借统还业务的税务实质属性的界定不应该有变化,那么政策的精神就应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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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实务丛书: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聚焦于资本交易涉税问题,恰恰是涉及税收政策最为复杂,技术难点最多,征纳双方的利益牵扯最大,因而最受税收实务界与企业关注的问题之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实务丛书: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注重用事实说话,以大量的案例及分析构成主要内容。书中引用的70多个实例全部出自媒体公开报道,主要来自上市公司和税务机关处理过的实际案例,真实、直观地将资本交易中的复杂税务问题简单化、明晰化,从而使复杂、晦涩的问题更容易为读者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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