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税务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页数:416  字数:510000  

内容概要

  《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2012年版)》收录了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税收法规,以及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2010年版)》的续编。汇编共分为基本法规、综合规定、税收优惠、特定行业或企业规定、征收管理、附录六个部分。其中,附录部分收集了最新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汇编2010年版未列入的重要文件等。

书籍目录

1.基本法规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综合规定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年9月27日 财税[ 2010]88号
 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1年9月7日 财税[2011]70号
 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11年10月19日 财税[2011]104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2010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0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0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2.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2010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2.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2.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3.税收优惠
 3.1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财税[2010]59号
 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9月6日 财税[2010]77号
 ……
4.特定行业或企业规定
5.征收管理
附录A
附录B
文号索引

章节摘录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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