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及相关政策要点指引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中国税务出版社 编  页数:145  字数:189000  

内容概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以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书籍目录

2011年开始实施的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我国支持和促进就业的政策要点
支持和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
……
二、职场和促进就业的财政金融政策
三、支持和速进就业的教育培训及包装政策
四、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法规文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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