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编 页数:65 字数:560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附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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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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