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作者:李仰哲 编 页数:591 字数:600000
内容概要
本书对地方节能监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内容不仅包括地方节能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节能监察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还有一些例如委托书、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以及年度节能监察计划或方案、专项节能监察计划等文件。本书结构框架清晰,内容资料丰富,能够为现阶段地方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并为完善节能监察制度奠定基础。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部分 地方政府规章
1.《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2.《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
3.《大连市节约能源监察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 其他规范性文件
Ⅰ 办法、规定类
1.《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2.辽宁省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和有关制度的通知》
3.《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监察行政处罚专用章的使用说明》
4.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5.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6.《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的意见》
8.《宁波市节能监察执法工作规程》
9.《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0.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Ⅱ 委托通知、委托书
1.《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行使节能行政执法的通知》
2.《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书》
Ⅲ 编办批复
1.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福建省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节能监测中心更名的批复》
3.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关于青海省节能技术中心挂青海省节能监察总队牌子的批复》
5.《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更名的批复》
6.《关于加挂“成都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的通知》
7.《关于同意成立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等有关事宜的批复》
8.《关于长春市及辖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
9.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的通知》
10.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的批复》
11.《关于成立大连市节能监察支队的批复》
Ⅳ 年度监察计划、方案
1.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山西省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山西省节能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2011年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3.辽宁省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4.辽宁省关于下达《2011年度省级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5.关于印发《吉林省2010年节能监察情况通报》的通知
6.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年节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能源监察计划》的通知
8.江西省关于组织开展 2010年全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监察监测执法活动的通知
9.《山东省2011~2013年节能监察规划》
10.山东省2011年节能监察工作意见
11.山东省2012年节能监察工作意见
1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河南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13.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14.《湖北省2011年全省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15.《湖北省节能监察中心关于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的实施方案(补充件)》
16.《印发2011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17.《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18.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19.昆明市2011年节能监察工作意见
20.《陕西省2011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21.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开展2011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23.《长春市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4.济南市2011年节能监察工作意见
25.济南市2012年节能监察工作意见
26.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7.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节能监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8.《关于下达2011年宁波市能源监察计划的通知》
29.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30.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2011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Ⅵ 专项监察通知
1.北京市关于开展冬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2.北京市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4.北京市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5.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信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6.山西省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企业专项节能监察行动的通知
8.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9.江苏省关于开展节能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10.江苏省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工作的通知
11.浙江省关于开展饭店、商场、超市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的通知
13.江西省关于开展重点用能企业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1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15.广东省关于开展全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16.广东省关于开展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的通知
17.广东省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18.广东省关于开展全省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19.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20.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22.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文件的通知
23.关于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2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超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
25.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开展水泥企业能效对标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化工行业能效对标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8.济南市关于对全市宾馆酒店行业取消一次性日用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9.关于对济南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的通知
30.济南市关于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31.济南市关于开展商场、超市等大型公共建筑节约用电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32.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的通知
33.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关于开展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制度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34.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关于开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专项监察的通知
35.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6.宁波市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第二阶段)的通知
37.宁波市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第三阶段)的通知
38.宁波市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二十四 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以及各类能源消费、主要耗能设备等原始台账,确保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 条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在规定的合理经济供热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划实行集中统一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产。集中供热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需合同约定为用户安全、稳定供热。 在已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未经节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集中统一供热后,该区域内已建成的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除特殊工艺要求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补偿后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旧营运车船。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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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节能监察法制建设2012》是节能监察机构目前已成为推动节能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节能监察机构为国家节能政策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在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能源监察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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