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作者:甘绍平 页数:312
Tag标签:无
前言
一个人从诞生时起触及到的第一个伦理学概念就是人权,即他(她)拥有生存的权利。而且如果他(她)一生都或者由于病痛没有行为能力,或者由于极端自私而从未做出过什么善事,那么他(她)也不会因此而得不到人权的保护,享受不到做人的权利。单从这一点我们就不难体味人权是一个覆盖面最宽、因而最基本、也就是最重要的道德概念,不难想见人权概念在人类思想史研究中的分量与作用。人权是人际文明相处的准则,是国家合法性的标准,是国内宪法和国际法律条约的基石。作为国际社会政治与道德的重叠共识的核心,人权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道德概念。在人权坚硬的法律外壳的里面,蕴涵着深厚的伦理内核。以人权的法律形式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法学。以人权的道德意蕴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伦理学。人权伦理学研究人权的内涵、人权的论证以及人权间的冲突等问题。
内容概要
人权是人际文明相处的准则,是国家合法性的标准,是国内宪法和国际法律条约的基石。作为国际社会政治与道德的重叠共识的核心,人权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道德概念。在人权的坚硬的法律外壳的里面,蕴涵着深厚的伦理内核。以人权的法律形式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法学。以人权的道德意蕴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伦理学。 本项人权伦理学研究,不仅涵盖人权的内涵、人权的论证以及人权间的冲突等基本内容,凸显了人权作为主观权利的本质特征以及普世性、基础性、道德适用性的重要性质,揭示了人权与东方文化、人权与尊严、人权与民主、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还从人权的视角,对平等、公正、关爱等重要伦理范畴以及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德性论、责任伦理、康德形式化的道德法则(义务论)等伦理学派的价值旨趣进行了阐释与解析,同时也展现了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对于深化人权的伦理学研究所起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甘绍平,1959年生,江西南昌人。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伦理学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伦理智慧》,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传统理性哲学的终结》,台北唐山出版社,1996。《中国哲学的精髓》,达姆施塔特学术图书协会(WBG)出版社,1997,德文版。《客观理性哲学——理论与思维方式》,慕尼黑ARSUNA出版社,1994,德文版。
书籍目录
序言德文简介第一篇 人权的内涵 第一章 人权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人权的定义 第二节 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 1.何谓主观权利 2.主观权利也是个体权利 第二章 人权的分类 第一节 以“完整”为着眼点的对人权的分类 1.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的三分法 2.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的三分法 3.瓦萨克(Karel Vasak)的“三代人权”说 4.哈斯佩尔(Michael Haspel)的三分法 第二节 以“基本”为着眼点的对人权的分类 1.德国法哲学家阿雷克西提出的绝对人权与相对人权 2.美国著名伦理学家亨利·舒(Henry Shue)提出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人权的特征 第一节 普世性 1.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传统理性主义的立场 2.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 第二节 道德适用性 1.哈贝马斯强调人权是法律权利 2.图根哈特主张人权是道德权利 第三节 基础性 1.人权与平等 2.公正逻辑上先于关爱第二篇 人权的论证第三篇 人权间的冲突结束语外国人名译名对照表后记
章节摘录
一句话,人权理念如何丰富如何发展,也改变不了人权所意味着的个体权利这一本真含义。人权理念的核心是个体权利,这一点对于所有重群体、重义务的文化类型而言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观念挑战。接受和适应人权的价值诉求,使人权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就意味着必须实现一个从传统的以义务为本位的文化向现代的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的根本转型。第三,中国文化正经历着一个从以义务为本位到以权利为本位的巨大转型。因此在人权问题上,对于所有以义务为本位的文化共同体而言,冲突与论争从本质上说并非发生在本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而是发生在本文化之内。中国百年来的思想发展史为此提供了明证:从谭嗣同在《仁学》中对人与人相通的平等权利的价值诉求的凸显,到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对以自立、平等和独立为主要内容的天赋人权的标举,再到梁启超对人权乃是个人权利的强调;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人性、异化、人道主义的激辩,到80年代中国社会思潮中主体意识的觉醒,再到近年来人权理念、以人为本观念在全社会的普及与深人人心,直至2004年以人权入宪为标志,人权原则已经成为指导一切社会与政治行为的准绳,这一清晰的思想演进脉络呈现的是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主轴的重要转换,由人权观念引发的中国文化以义务为本位到以权利为本位的巨大转型昭示着中国社会最深刻的价值变迁。这种文化转型的不可逆性取决于两大重要因素。一是人权的法律化,二是经济的市场化。从人权的法律化来看,随着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俗称公民公约,包含了所有的权利类型)的签署,特别是随着人权的入宪,中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从而使得人权规范超出理论探讨的层面,成为一种刚性化的制度要求。
后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人民今天生活在她历史上最自由的国家里”。这是1978年我刚上大学时在一本介绍西德的小册子里读到的一句话。同样这句话在2008年的今天读起来与当年的理解显然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这句话用于描绘当今中国社会的情形也是再恰当不过的。转眼30年过去了,我从一个哲学初学者转变成为一位哲学研究者。如果要问,30年的哲学思考中领悟出来的一句最有力度的话是什么,我会这样回答:每个人都应享有一种无限的精神自由,这就意味着在任何时刻、任何情况下都要让他(她)拥有一种最低程度的抵抗的权利与能力,而人的尊严也就在于此。对短短一句话的熟习,耗费了自己几十年的时间。1983-1986年,作为硕士研究生,我在北京师范大学追随杨寿堪教授,开始了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探索。这是一段相当关键的基础建构期。正是在对艰深晦涩的文本的反复研读中,我才对理论思维能力的锻炼、逻辑严谨的叙事风格的培养、哲学语言的驾御技巧的把握等有了相当的感触与体味。
编辑推荐
《人权伦理学》由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