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 作者: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 编 页数:634
内容概要
《2009年中国国家安全概览》既是中国国家安全的年度报告,又是中国国家安全的资料宝库;既是备忘录,又是警示碑;既为那些希望了解中国国家安全政策和现状的普通读者提供了一种阅读便捷的导读文本,又为那些需要深入探讨中国国家安全战略与发展的专家学者提供了一套内容丰富的研究成果。 《2009年中国国家安全概览》通过政策与实践两个层次、国际与国内两个大局、传统与非传统两个视角、现实与理论两个方面,对2009年中国国家安全做了全面概括与论述。 《中国国家安全年度概览》是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推出的对中国国家安全进行全面综述的系列年度报告。从2005年开始,已经连续编撰了5年。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大政方针 第一章 保障中国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 第二章 十四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的论述与决定 第三章 中国政府新安全观的基本内容及其实践 第四章 《国防白皮书》对国家安全的论述 第五章 外交文件有关国家安全的论述第二编 国际环境 第六章 新形势新挑战背景下的中国国际安全 第七章 全球化形势下的中国国家安全 第八章 国际恐怖主义的新动向与中国国家安全 第九章 中美关系与中国国家安全 第十章 从美国军事战略报告看中国国家安全环境 第十一章 民主党政权与中日关系 第十二章 朝核问题的新发展与朝鲜半岛形势 第十三章 中俄关系的调整、充实与拓展 第十四章 中亚地区形势与中国国家安全 第十五章 中欧关系波折后的新发展 第十六章 稳定发展的中印关系 第十七章 合作与竞争同在的中国与东南亚关系 第十八章 中国国民的海外安全问题 第十九章 中国石油的海外来源安全问题第三编 国内形势 第二十章 社会风险凸显时期的国内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章 强大、开放、透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二十二章 “后危机"时期的中国经济安全 第二十三章 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及其不确定因素 第二十四章 “藏独”活动的新特点及反“藏独”的新形势 第二十五章 “疆独”的暴力犯罪与反“疆独”斗争 第二十六章 任重道远的“打黑除恶”斗争 第二十七章 信息安全领域的新问题与新特点 第二十八章 网络传播与国家安全 第二十九章 出版物贸易视野中的国家文化安全第四编 重要事件 第三十章 俄罗斯关闭切尔基佐夫斯基市场事件 第三十一章 新疆“7·5”事件 第三十二章 “力拓”经济间谍案 第三十三章 中美轮胎“特保”案 第三十四章 索马里海盗劫持“德新海”轮始末 第三十五章 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五编 学术动态 第三十六章 国家安全研究学术机构 第三十七章 国家安全学术会议 第三十八章 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现状 第三十九章 “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第四十章 “国家安全学专业地位及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结项附录 附录1:2009年中国国家安全事辑 附录2:2009年国家安全中文学术著作辑录 附录3:2009年国家安全中文学术文章 辑录 附录4:2009年国家安全英文学术著作辑录后记
章节摘录
二、法律中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 (一)《国家安全法》(1993)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1949年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国家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国家安全法》为构建完善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依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1条)《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家安全原则。“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3条)(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3条)(3)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第2条)(4)维护国家安全受保护和奖励原则。“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第5条)此外,国家安全法还应当坚持法律的公开性与工作的保密性相统一原则、履行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习惯的原则。 《国家安全法》的主体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权等行政职权,有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刑事职权,有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查验电子通讯设备权,提请免检权。《国家安全法》既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保护,也规定了对其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第13条、第14条)。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有教育和防范、制止(第15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第16条)、及时报告(第17条)、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第26条)、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第19条)、不得非法持密(第20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第21条)。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包括检举控告的权利(第22条)、非依法律规定不受行政处罚的权利(第28、29条)、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31条)。根据《国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国家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国防法》(1997)与《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法》是我国维护国家防卫安全的基本法律,根据《国防法》第2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该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第23条)。 《军事设施保护法》系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抗侵略(第1条)。其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没有划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第3、4条)。 (三)《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及其2009年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1条)。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外事活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等活动当中的国家秘密事项(第2、8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3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9、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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