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

出版时间:2007-9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贺海仁  页数: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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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任何社会都需要纠纷的最终裁决者,而不论这个最终裁决者是上帝还是巫师,是圣人还是鳄鱼,是法官还是长老。我们需要做自己的主人,并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拥有自我救济的权利。如果说私力救济社会是“没有法治的法官社会”,公力救济社会是“有法治的法官社会”,那么,权利救济理论就是一方面要发展法治规则,另一方面又要使“没有司法的法治社会”成为可能。但这种“可能”可能吗?本书提出了这一问题并以理想图像做了初步的回答。

作者简介

贺海仁,1966年生于青海都兰县,祖籍甘肃省庆阳市,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理事、主任律师。1988年和1991年分别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91~1994年,在珠海市司法局工作;1994~2004年,任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判例与研究》主编;2004~200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法学研究》、《读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江海学刊》、《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作为人权的救济权  一 关于权利的救济  二 自我救济的权利  三 权利救济的结构 第二章 私力救济与本人审判:法官社会(一)  一 自然状态与私力救济  二 本人审判和作为本人的他者审判   三 私力救济与规则   四 私力救济与实体正义   五 救济权利和救济权力的分离  第三章 公力救济与司法救济:法官社会(二)   一 公力救济的运行机制   二 司法救济中心主义   三 司法救济的目标和方法   四 国际人权法中的救济权  第四章 恢复原状的神话   一 审判之后   二 恢复原状与恢复正常   三 司法救济的危机   四 权利交易:法律经济学的实质   五 权利主张与权利救济  第五章 自力救济的复兴   一 权利救济结构的第二次转型   二 自力救济与服从性法治   三 角色规则  尾论 理想抑或乌托邦:超越司法救济中心主义   一 作为“理想类型”的权利救济   二 没有司法的法治社会如何可能   三 权利救济在中国的前景   四 作为结语的总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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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感觉作者在显摆,罗列了大量的资料,可是与自己的主题联系甚少,唯一的收获是知道了很多名家的名句,不如改成名家名句收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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