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冯征西 页数:552 字数:570000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附录。
书籍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二、单行刑法三、刑法修正案四、全国人大决定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六、立法解释七、司法解释新增罪名一览表 取消罪名一览表(1997年刑法) 废除罪名一览表(1979年刑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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