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新整编

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冯征西  页数:552  字数:570000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附录。

书籍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二、单行刑法三、刑法修正案四、全国人大决定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六、立法解释七、司法解释新增罪名一览表 取消罪名一览表(1997年刑法) 废除罪名一览表(1979年刑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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