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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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基本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施行至今。它既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共分4编225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它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以便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同时实现程序正义从而保障无罪的入不受刑事追究,它与作为实体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处罚的刑法互相依存,是联系紧密的“姊妹法”。 守法的公民都有必要了解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可以加深我们对刑事类法律的认识,从而促使我们更自觉地遵守法律和更好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一旦我们自己涉入到刑事诉讼中,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自诉的方式保护自己。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关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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