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张建华 页数: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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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权威: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到位:准确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
书籍目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第一条 【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内容】 第三条 【禁止违法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四条 【保护技术措施】 第五条 【保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第六条 【合理使用】 第七条 【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馆藏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 第八条 【远程教育的法定许可】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 第十条 【作品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第十二条 【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资料】 第十四条 【权利人为制止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删除或者断开链接通知】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如何具体处理】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权利人通知书后认为自己不侵权时如何提起“反通知”】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通知后如何具体处理】 第十八条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破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提供接入服务或者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 【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 第二十二条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免责】 第二十三条 【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免责】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错误通知导致服务对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不提供服务对象资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条例中所使用专业术语】 第二十七条 【条例施行日期】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阐明立法目的,是我国立法的通常做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亦不例外。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的。 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更为快捷的作品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一方面为公众获取和使用作品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人类的思想交流;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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