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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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访谈录的形式,详细记录了王汉斌同志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期间,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论点和看法等。全书分为十个部分,分别为: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根本保障;关于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和规定; 关于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几个问题;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直接民主;人大议事程序的规范化建设;王汉斌同志参与或主持起草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录;王汉斌同志主持研究批复的法律询问答复;王汉斌同志四篇散文;最后一部分为全书后记。
《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还收录了五幅王汉斌同志工作和生活的照片。
王汉斌同志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式人物,值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完成之际推出这本《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纪念意义。
作者简介
王汉斌,福建惠安人。1979年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1980年4月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主持法制委员会日常工作。1983年至1988年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8年后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2年10月后任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1998 年离休。1979年至1998年3月,王汉斌参与和主持起草、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有230件,对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要见证人和决策人之一。
书籍目录
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王汉斌访谈录之一一、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了法制的重要二、设立法制委员会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三、抓七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四、恢复和重建国家机构迫切需要有法可依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六、向世界表明我国对外开放的意向和决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根本保障——王汉斌访谈录之二一、关于修改宪法的过程(一)小平同志提出全面修改宪法(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三)提出宪法修改草案(四)全民讨论四个月(五)只有三张弃权票1(六)修改宪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起草新宪法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宪法体现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宪法还要不要提阶级斗争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和实质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关于罢工自由关于迁徙自由关于台湾问题关于宪法用语的规范问题二、宪法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改革和规定(一)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二)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四)还是要设国家主席(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七)废除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八)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好(九)保留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和规定——王汉斌访谈录之三关于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几个问题——王汉斌访谈录之四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直接民主——王汉斌访谈录之五人大议事程序的规范化建设——王汉斌访谈录之六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送来了一份简报,说这个草案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文字上、逻辑上都有问题,并说规定诬陷反坐是报复主义。乔木同志也认为这个法律草案还不成熟,拉上耀邦同志一起去找彭真同志,建议推迟通过。彭真同志说,刑法草案今年不通过,明年后年也通不过。说不成熟,过去已搞了三十三稿,什么时候才成熟呀?彭真同志这里所说的“成熟”是指“完备”的意思,在当时要求制定的刑法很完备是做不到的,只能把比较成熟的、有把握的规定下来;没有把握的、不成熟的、争论较大的,不能写。他主张尽快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决心是很大的。刑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大家还是比较满意的。胡乔木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会上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充分肯定了这部法律。在征求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草案意见时,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法学教授提出,要有专门一章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说不写这一章,既违反民主原则,也违反法制原则。我心里想,说违反民主原则还可以,,说违反法制原则就很难说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地方组织法草案中要完整地写一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困难的,但可以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一些具体规定。如,规定代表有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在代表大会举行时,代表有权向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还有,为了保证代表能够充分行使代表职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等。但当时有些问题有争议,如对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就有不同意见,没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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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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