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页数:21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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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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