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与法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胡远宏  页数:312  字数:330000  

前言

我国律师是肩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与使命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普法工作的重要力量。    本书作者胡远宏是江西律师协会的一名资深律师。作者在律师执业所经办一些案例中,发现不少当事人都是由于不懂法才身陷囹圄、追悔莫及,于是便思考如何让百姓多懂得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20多年来,作者以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建立普法网站、设立法律本科录取暨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奖等方式坚持不懈地从事普法工作。每当新的法律颁布后在尚未施行前,作者就开始了对新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工作。“五五普法”期间,作者在本地《城市周刊》上以“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宗旨,义务主笔创办了《远宏说法》普法专栏,深受百姓的欢迎和好评,现已发稿近200篇。本书从《远宏说法》已发文章中选出130篇汇集而成。全书分为民法篇、刑法篇、综合篇三部分。民法篇阐述了82个法律问题,刑法篇阐述了30个法律问题,综合篇阐述了18个法律问题。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一)贴近百姓,覆盖面广,亲和力比较强    书中所举的案例或所述的生活情景,大都是老百姓身边的人和事,所用的案例不少直接取材于当地,有的取材于作者经办的案子。本书内容涉及民法、刑法、律师法、交通法、卫生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内容上民法占的篇幅多些,最近几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是重点,刑法类和综合类的篇幅不多,但是总体上可以说,与老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经常用到且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基本上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答案。本书服务于平民百姓,与平民百姓心灵相印、脉搏相通、亲和力比较强。    (二)语言生动,通俗易懂,可读性比较强    本书文章的标题,不少都是一个精美的对偶句,画龙点睛揭示主题,副标题是要说的法律问题,语言通俗易懂,简洁生动,用词准确到位,文字也很顺畅,体现了作者的较高的文学修养。文章将枯燥的法律条文形象化、通俗化,让人读了一目了然,清晰明白,文化水平不高的公民也看得懂。每篇文字篇幅不长,短小精悍,恰到好处,单篇从开卷到看完,只需几分钟,可读性比较强。    (三)以案说法,论述周密,说理性比较强    本书作者大多采取“案例+分析归纳+适用法律条文+点评+建议”的样式,以一、两个案例为由头,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归纳方式指出问题的所在,以新旧法律比较作点评,把老百姓最关注、最贴近生活的身边事,以及在工作、生产中经常遇到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融入“说法”之中,让读者在阅读中提高法律素质。在注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阐述的同时,作者还适当进行了一些法理的阐释,将某一法律知识点从广度和深度进行一定的挖掘,力求将该法律知识点上的最新信息及最新研究成果介绍给读者,法律专业人士看了也会有所裨益。全书案例丰富翔实,引用法条精确,法理论述周密,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析准确到位,体现了作者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    本书作者胡远宏作为一位律师,长期自觉地参与普法工作,实为难能可贵。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的心血,是作者普法活动的结晶,是一本面对普通大众可读性较强的普法读物。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本人欣然应邀为之作序,向读者朋友推荐这本普法佳作,也希望胡远宏律师继续努力,为普法做出更多的贡献。    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马承祖    2011年3月1日

内容概要

胡远宏所著的《百姓与法》精选资深律师胡远宏主笔的“远宏说法”普法专栏文章130篇。分为民法篇、刑法篇和综合篇三部分。作者以“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写作宗旨,将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经常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通俗流畅的语言,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浅出、清晰明了、形象生动的讲解,让大众读者关注身边事,轻松学法律。
《百姓与法》不仅具备优秀普法读物好看、精当、易懂、实用等特征,同时作者在部分文章中展现了一些法理层面的论述和思考,对法律专业人士和研究人员亦有一定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胡远宏,1954年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1971年至1990年当过生产队社员、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工人、中学教师、机关干部和大学教员。1989年修完武汉大学民法、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之后在多所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曾在《法学评论》、《江西日报》等报刊发表各类文章百余篇,曾参编、主编《民主法纪教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等论著十余部。入选《中国专家大辞典》(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卷)、《世界名人录·中国卷》(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2001年版,第9卷)。2011年5月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民法篇
儿童年龄虽然小合法权利应保护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年龄智力不同行为能力各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少女无父无母工厂负责监护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二女争夫有证者胜
——婚姻的效力
是否事实婚姻要看时间条件
——事实婚姻的认定
婚前财产归一方婚后财产共分割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
父母再婚丧劳力子女依法应赡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丧偶妇女虽然改嫁仍可继承前夫遗产
——法定继承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应当保留少儿份额
——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自书公证两份遗嘱自书不能改变公证
——如何处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房东出卖出租房屋承租人可优先购买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非物权虽有约定难获房
——物权法定原则
一房两卖起纷争产权登记说了算
——物权公示原则
该登记的须登记否则物权无效力
——哪些物权的变动需办登记
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登记机关承担赔偿
——登记机关职责与登记错误的责任
特定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为佳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的特殊公示方法
物权保护方式多种于法有据均可适用
——物权保护方式
私人合法财产禁止任何侵犯
——私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及法律保护
专有权、持分权、成员权“三权复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业主所有行使权利相互制约
——业主的专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持分共有权利义务同时具有
——业主的共有部分持分权
绿地道路车位车库明确权利各有所属
——业主的成员权
相邻排水引发纠纷唯一通道法院确认
——相邻关系中的排水问题
不得污染环境不能危及安全
——相邻关系中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虽说亲密无间然而实有差别
——共有的特点
约定不分则不分若要分割有讲究
——共有财产的分割
善意雕玉玉升值玉雕该归谁所有
——加工所得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婿代岳母购墓穴擅自转让吃官司
——公民对墓穴的使用权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主管部门有权收回
——合理使用土地
为自己之便利用他人之土地
——地役权的使用
抵押财产发生变化抵押权人沉着应对
——抵押权的使用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视情定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
流动商品设立抵押价值降低遭封仓库
——新的担保抵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债权应优先受偿列为普通债权显然不当
——反担保的设立
连续发生的债权可设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
依法设定质权必须转移占有
——质权的设定
订立质押合同流质条款无效
——禁止流质的问题
股权出质登记生效
——权利质权
担保物权出现竞合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接受另行担保留置权即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
善意占有山地车无须支付折旧费
——占有制度
核实主体资格谨防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首要问题
把握玄机用好定金
——定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附期限的合同过期限可解除
——合同的生效
违反强制性法规所签订合同无效
——合同的无效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适用法律明确责任
——合同的履行
格式条款多种解释一个空格“钻”出363万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口头合同成立后随意反悔属违约
——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尽管已约定违反公益不能行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效力
莫让债权长眠否则不能胜诉
——诉讼时效
擅自处理遗体依法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法律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优先
——因同一行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施工路障留有空隙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
——无过错责任
共同实施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制度
帮助儿童侵权后果自己承担
——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区别情况承担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避免“同命不同价”统一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赔偿问题
承担责任方式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总结司法经验完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被侵权人死亡谁来主张权利
——被侵权入主体资格消灭的损害赔偿权利人
侵权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赔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益财产赔偿区别情况确定数额
——人身权益受侵害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发生
——退出侵害请求权
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英雄已流血莫让其流泪
——对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损害的救济
双方均无过错公平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若要分期支付应当提供担保
——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卧轨自杀铁路免责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未尽监护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醉酒辱骂他人应当承担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的责任
受雇保姆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销售连带担责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肇事司机逃逸救助基金垫付
——肇事司机逃逸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
为救垂危患者医院当机立断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退休之后有工作误工损失仍要赔
——退休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
即使排污标准符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泄露用户信息侵犯公民隐私
——公民的隐私权
顾客被打保安不动酒店应负赔偿责任
——酒店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甲醛夺命谁负责任
——房屋装修污染中的法律问题
不能证明自己没错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侵权诉讼中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刑法篇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公民国外犯罪中国刑法仍可管辖
——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十五岁的惯偷能否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假装发病奸淫妇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实行无限防卫权不存在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欲行强奸又中止没有损害可免罚
——犯罪中止
过失犯罪判有期刑满又犯非累犯
——累犯的构成
亲属规劝投案应按自首处理
——自首的认定
提供侦破线索可以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上的立功
破坏广电设施依法处以刑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违反规定擅自销油非法经营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罪
误将砒霜当白糖致人死亡属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硫酸泼面被处极刑
——故意伤害罪
虽为婚内强奸仍然构成犯罪
——强奸罪
参与绑架预谋难脱刑事责任
——绑架罪
如此讨债害人害己
——拐卖妇女儿童罪
醉酒闯入别人家搅闹不休属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开谩骂人涉嫌侮辱罪
——侮辱罪
冒名顶替占人妻破坏军婚受刑罚
——破坏军婚罪
遗弃老父罪责难逃
——遗弃罪
人户抢回“自己钱”被判有期刑十年
——抢劫罪
提包遗忘出租车车主拒还受处罚
——侵占罪
捉奸不成反酿祸敲诈勒索自坐牢
——敲诈勒索罪
未经核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
卖淫嫖娼违法介绍卖淫犯罪
——介绍卖淫罪
挪用公款炒股违规违法犯罪
——挪用公款罪
贪污受贿罪余额来源不明罪兜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疏于监管离职守发生事故被判刑
——玩忽职守罪
警察通风报信该定什么罪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综合篇
解答咨询出谋划策
——律师能帮你做什么之一
预测结果慰藉人心
——律师能为你做什么之二
代书代言把关跑腿
——律师能为你做什么之三
把握证据依法辩护
——律师能为你做什么之四
主犯改从犯处罚可从轻
——抓住关键环节进行从轻辩护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冷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掌握关键证据才能划清责任
——交通事故中证据的较量
两个条件可“私了”八种情形须报案
——交通事故不允许“私了”的几种情况
只要证据齐全有力不打官司照样获赔
——医患纠纷中患者证据的留存
名医“走穴”出事故责任应当谁承担
——小医院接纳名医“走穴”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机关事业同样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扣押证件收取押金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的违法性
欺诈手段蒙骗对方所订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光荣索酬合法
——加班费的计算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年满18周岁的法律意义
家庭暴力正在实施警察应当及时出警
——公安机关未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立足教育从小抓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责任高于一切成就源于付出
——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2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李某的行为在一般人眼里属逃逸无疑,事后找人顶替并逃离现场。但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行为。上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本案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李某是救女友母亲心切驶离现场“先找朋友王某处理事故回头再说”,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至于公安交警部门、奥拓车主王某、出租车司机在此事故责任认定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与本案对李某定罪量刑无关。如果本案逃逸情节不能认定,李某的量刑应在第一个档次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缓刑。因此本案的突破点,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应是“是否逃逸”,而非“罪与非罪”。这样就会少走很多弯路。进行诉讼策略分析后,律师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基本规定,结合其主客观表现,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李某2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诉案件,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为可能涉嫌本罪的会移送公安预审,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到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有的忙于处理丧事,有的悲痛欲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消极等待,从而错过了重要证据的固定与保全、赔偿的调解、诉讼的保全等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或其亲属,车祸既已发生,伤亡不可逆转,最关心的可能是民事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公安部门收取犯罪。

后记

如果您曾认为“只要不违法、不犯罪,法律与我没关系”,本书将告诉您,法律特别是民法,实际上与您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人际往来和个人发展联系密切,不可或缺。    如果您不愿触犯刑律而身陷囹圄,本书将告诉您一些容易触犯的罪名和预防犯罪的方法。    如果您是一位企业家正在为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而烦恼,本书将告诉您如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如果您是一位学校的校长或者老师,正在为最近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件而感到苦恼,本书将告诉您,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高于一切以及如何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如果您想聘请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却不清楚律师到底能够帮您做些什么,本书将告诉您律师可以帮您做的主要工作。    这是一本为百姓而写的书,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几乎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答案。    作为本书的作者,我有幸生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之年,在这部《宪法》的光辉下平安生活了12年。1966年,我小学毕业进入中学后看到了不少怪事,如:一位我很尊重的老师,一夜之间竟然就被打成了历史反革命;“造反派”可以把任何一个“当权派”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揪出来批斗、殴打、关押;两派之间无休无止地发生械斗、流血事件不断发生,人人提心吊胆,熬过了今天却不知明天命运如何;大街上到处可见“砸烂公、检、法”的大幅标语,一些平民百姓的家也经常莫名其妙地被人砸烂。后来我才明白,原来那是一个法律被践踏的动乱年代。遗憾的是这种情况持续了10年,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百姓,我们那一代人也因此被耽误了10年。在那个年代,从未成年直至成年的我不知道究竟得罪了谁,被界定不准作为工农兵学员上大学、不准参军、不准入党,只配去“修理地球”。    1976年“文革”结束,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的法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健全。被动乱耽误了10年的我找到了一份教书的工作,得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79年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85年我从中学调到大学工作,大学里的领导分配我做行政工作,我请求行政、教学“双肩挑”,领导批准了我的请求,最终我在可供选择任教的课程中毅然选择了政教系的《法学概论》这门课,从那时起我便与普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为提高法学教学水平,我于1988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读研,期间得到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的悉心指导,我撰写的民法学论文《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经韩德培教授审定和推荐,在《法学评论》1989年第4期上发表。1990年,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后开始执业。律师执业20年来,我担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代理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近年来,我的社会工作逐渐增多,如担任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总法律顾问等等。    20多年来,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我一直坚持不懈地采用多种形式普法:一是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讲授法律课,曾主讲过《法学概论》、《法理学》、《民法学》、《教育法学》等法学专业课程。二是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为全市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学员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上岗培训班学员做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三是在法庭上、在仲裁庭上,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仲裁代理人的身份发表代理词、辩护词,使当事人及旁听公民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和力量。四是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表评查意见,向法官、检察官宣传法治理念。    在长期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执业律师生涯中,我收获了快乐:当我的学生在我的鼓动下,屡败屡战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最终拿到合格证书,一个个走向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时,我快乐;当我的当事人通过我的法律帮助,矛盾纠纷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时,我快乐;当生活困难的老百姓得到我的法律援助,没钱打官司的人也打赢了官司,举家上下扬眉吐气时,我快乐;当各行各业的干部职工聚精会神听我的法制讲座,不时还报以热烈的掌声时,我快乐;当我的并非法科出身的女儿和女婿,双双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及时加入执业律师队伍时,我也快乐。    然而,前些年也有一些事情让我不太快乐。主要有两件事:一是曾经有学生当面对我说,老师你的课讲得很好,逻辑性强,但我基本上没听懂,能不能多讲些案例;二是我发现很多老百姓对与自身紧密联系的法律知之甚少,不少纠纷、不少违法犯罪都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可是,学生听不懂的课会是“讲得很好”的课吗?讲学生听不懂的课的老师快乐得起来吗?身边的百姓对与自身紧密联系的法律知之甚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谁又能快乐得起来呢?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消除这些不快乐我做了一些思考和尝试。    我的思考是: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更要理论联系实际,最好都能以案说法。通过查阅资料我得知,1870年,律师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接受哈佛大学埃里奥特校长的聘请,受命担任哈佛法学院的教授、院长,他在任职期间将案例研究与教学引入哈佛法学院,他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西方法律教育方法的变革,而且开创了美国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案例来“发现”法律的风气之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乃至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也可尽量以案说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应该以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知道用、用得上为标准。    我的尝试是:在法学教学和法制讲座中适当讲些案例,特别是对某些不好理解的术语或法律条文尽可能以案说法,让听众听得懂;撰写法学讲义、法律文章多联系实际,能用案例解释的就用案例,让读者看得懂;把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告诉听众和读者,让他们知道用;多讲些、多写些与老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让大家觉得法律确实有用、用得上。    我是“十年动乱”法制倒退的受害者,又是三十年改革开放、法制逐步恢复、发展和健全的受益者。我是一个律师,但我首先是一个共产党员。作为受益者,我应该回报社会;作为一个党员律师,我有义务为普法做更多的工作。本着这种想法,多年来我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的主要公益性服务项目有:(一)“五五普法”期间,在本地《城市周刊》上以“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为宗旨,义务主笔创办了《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在读者的欢迎、好评和鼓励下,一发而不可收,已发稿达200期。(二)设立《远宏说法》互联网网站(http://law.pxcmw.com),宣传法治;(三)设立法律免费咨询电话(18979993807,0799—6997742),随时解答老百姓提出的法律问题;(四)设立法学本科录取暨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奖,每年奖励本市范围内被全国第一批本科和第二批本科高等院校录取在法学专业且确定就读的高考考生,以及他们中在大学本科毕业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者。    《远宏说法》栏目创办以来,不少读者将登有我的普法文章的《城市周刊》全部收藏,有的读者希望能将这些文章编成一本书,免去他们要用时在一大堆报刊中去寻找之苦。百姓的需要催发了我出书的念头,感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厚爱,认为“这是一本面对普通大众的质量不错的普法书籍”,可以出版。感谢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同志在百忙之中为本书作序,感谢萍乡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胡自国等同志对本书出版的支持。    “法治”并不是官员以法来治老百姓,“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限制行政权力,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    如果我写的和说的这些东西老百姓能听得懂、看得懂、知道用,用得上,以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的法律同行们也认为我没有犯太大的错误,那将是我最大的欣慰。    胡远宏    2011年春于萍水河畔破晓时分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作者大多采取“案例十分析归纳+适用法律条文+点评+建议”的样式,以一两个案例为由头,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归纳方式指出问题的所在,以新旧法律比较作点评,把老百姓最关注、最贴近生活的身边事,以及在工作、生产中经常遇到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融入“说法”之中,让读者在阅读中提高法律素质。在注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阐述的同时,作者还适当进行了一些法理的阐释,将某一法律知识点从广度和深度进行一定的挖掘,力求将该法律知识点上的最新信息及最新研究成果介绍给读者,法律专业人士看了也会有所裨益。  ——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马承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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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与法》: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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