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页数:2165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1年修订版)》收录了我国现行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分类为标准,将全书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类。2011年版收录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1年修订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1年修订版)》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必备法律工具书,也是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及广大法律爱好者必备的权威法律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二、民法·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督察特派员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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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专业书籍,内容很齐全,缺点是纸张太薄,价格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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