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赵雷 页数: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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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是招标人的设租行为;二是投标人的寻租与博弈行为;三是监督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对串通投标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制的角度看,并以此为连接点提出串通投标包括招标投标不同主体的串通和不同阶段的串通。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引入反垄断法规制。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划定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调控范围和尺度。招标投标的核心是竞争,应当以反垄断法的视角来规制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但长期以来我们缺乏正确的竞争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反垄断法规范竞争是市场经济调控的规律,马克思经典作家和西方经济学家的学说对此有充分说明。国外的经验也反映这样的规律。反垄断法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支柱。研究垄断协议必须对反垄断法有大致全面的了解。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串通投标属于垄断协议的范畴,是价格卡特尔。招标投标活动限制竞争的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据其显现的迹象开展反垄断调查。
作者简介
赵雷,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长期就职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参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破产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产品质域、药品管理、港口交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审计、邮政、统计等行业方面近三十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担任中国法!学会、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等机构的研究员,中圈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等学会的常务理事、理事等。专著、主编《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招标投标法通论与实用指南》、《企业目有资产法讲话》、《中国利用外资法律理论与实务》等著作数十部。在核心期刊和其他报刊、杂志发表各类文章数十篇。编著《公检法应用法律实务全书》、《证据全书》等大型图书。参加和组织“创业促进工程研究”等多个国家和部级课题的研究工作。应邀作各类专题讲座二百多场。
书籍目录
作者简介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英文版)引言一、研究意义和缘起二、研究状况和研究文献概述三、研究创新及思路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社会、制度背景第一节 政府采购制度及在我国的历史沿革一、政府采购制度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变迁和意义第二节 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及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关系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引入、确立和存在问题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原因、基本类型及危害后果第一节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原因一、招标人的设租行为二、投标人的寻租与博弈行为三、监督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第二节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主体和阶段一、招标投标不同主体的串通二、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不同阶段的串通第三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反垄断法介入视角第一节 反垄断法涉及的垄断与竞争理论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垄断与竞争关系的论述二、西方经济学竞争理论的变迁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一、垄断协议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经营者集中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第三节 串通投标的构成、种类、迹象一、垄断协议(卡特尔)的形成二、串通投标的性质、构成三、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四、限制竞争行为的迹象五、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监管第一节 串通投标的监管机制一、我国串通投标的现行监管机制二、国外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第二节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设置与展望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二、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监管及展望三、反垄断监管的权限和有关要求第五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行政责任一、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责任二、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政责任三、违反《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行政责任四、引入宽恕制度第二节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民事责任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二、《反垄断法》规定的民事责任第三节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一、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刑事责任二、《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的设置问题第六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救济途径第一节 行政救济途径一、行政申诉异议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反垄断涉及的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的探讨第二节 民事救济途径一、保证金制度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度三、民事诉讼结语后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违反合同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和单方撕毁合同等几种。所谓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合同的行为。所谓不完全履行合同,是指债务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履行。其表现有给付有缺陷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况。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已到履行期,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依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履行。单方撕毁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毁约行为。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最常见、最广泛的责任形式,它就是一方当事人因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是确定损失。二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违约金由以下几种分类方法:首先根据违约金的设立根据,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混合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额或者幅度内自行约定的。其次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再者根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可以分为选择性违约金、抵销性违约金、排他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2.侵权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又可以是法人。二是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等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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