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冀祥德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冀祥德 编  页数:639  

前言

人类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模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对抗模式,一种是协商模式。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模式在当下主要是司法审判,纠纷的协商性解决模式主要包括调解、和解等等包含“合意”、“协商”理念和精神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原始社会,调解、和解等协商性解决方式是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没有对抗模式。纠纷解决的对抗模式在原始社会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胜者王侯、败者寇”为特征的个人或者群体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决斗,这种野蛮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逐渐式微并走向灭亡。私有制产生之后,国家、法律随之产生,逐步介入到纠纷解决中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并采用一种纠纷双方互相对抗、中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在现代社会被称之为司法审判。但是我们在很多时候过分地强调对抗式的优点,而忽略了对抗式的副作用,一位美国学者曾经评论道:“当司法战场上尘埃落定时,正义自然会以胜利者的姿态显现。这种诉讼的缺陷在于,最终的裁决常常是对律师杰出技巧的奖赏,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所作的宣判。”这意味着对抗式可能会影响真实的发现。而纠纷的协商性解决却可以弥补对抗式这种的不足,因为对抗双方的敌意会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而解除,随着双方善意的释放,当事双方更愿意暴露自己所知道的案情,以求得纠纷的快速解决。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历史,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不仅设置了精细的程序规则而且设置了大量的有关涉及证据可采性的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内容概要

  《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包括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经验、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经验、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等内容。

作者简介

冀祥德,汉族,山东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先后从事过警察、教师、律师职业。曾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辩护律师等称号。主要社会兼职: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复旦大学、广西大学等院校兼职研究员、教授。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主要学术著作有《控辩平等论》、《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研究》、《司法制度新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婚内强奸问题研究》等,另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三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五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及法学教育。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编 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经验第一章 中国廊坊经验3 廊坊调解经验的形成与发展\王越飞26 廊坊诉讼调解经验的发展与完善\樊颖56 廊坊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非诉讼调解经验\张稳霞63 廊坊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之思路\徐兵第二章 中国潍坊经验73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视角下的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张爱云84 刑事调解:以青州法院审判实践为范例\李金鹏103 寒亭经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韩亮第三章 中国烟台经验117 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烟台法院的执行和解\王福坤赖淑春高延峰139 烟台市莱山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张传臣第四章 其他地区经验146 北京民行检察和解的实证考察\李立朱军琴159 从个案看基于宽容原则的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陈根发168 鲁南监狱服刑人员纠纷调解经验介绍\房鹏裴俊杰第二编 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经验179 美国“司法调解”经验:需要更多法规吗?\约翰C·克莱斯利法官208 欧盟的民事与商事调解\克里斯蒂安·杜威230 ADR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使用情况\蒂姆森S·希尔曼法官259 担任调解员的法官\娜佳·亚历山大306 美国调解体系:历史如何影响进程\詹姆斯·梅格347 中外证券执法和解之比较\叶林张辉张昊367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本索赔诉讼“和解”的经验教训\陈春龙第三编 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389 刑事纠纷解决中的协商机制\冀祥德402 人民调解的历史、现状及思考\王公义409 当代语境中的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范愉421 刑事司法的协商理念\刘广三庄乾龙439 控辩协商制度与被告人认罪程序之改革\李扬454 刑事被害人谅解制度研究\苗生明张云波467 取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慎行\李浩480 多元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575 和谐语境下调解制度之完善\刘建刚586 纠纷的立案调解机制研究\马式存薛月琴601 构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思考\吴公跃607 多元化民事调解机制的重构\周廷生李灵英附录623 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冀祥德刘阳

章节摘录

以预防犯罪为目标。重刑的打击并不能根本上遏制犯罪,“乱世用重刑”导致的是“重刑造乱世”的恶性循环。调解过程中的说理教育直接作用于被告人内心,促其真诚认罪悔过,这种发自内心的悔悟比外在的强制力更强大,刑罚个别预防的效果更明显。实务中,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通常认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会酌情予以从轻量刑。图三的数据说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要比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判处的刑罚在总体上轻得多。以调解结案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不仅符合国际上刑罚逐步轻缓化的趋势,也更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分化瓦解,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对国家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另外,参与调解的过程对被害人、犯罪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都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其意义不仅仅是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让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受到法制教育,从而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效果。第三,刑事调解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要注重实际效果,即‘案结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其悔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轻,所受的刑罚应当相应降低。从调查的数据情况看出,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后判被告人非监禁刑或从轻量刑的平均比例达到八成。通过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从宽处理,非但能够弥补被害人损失,而且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青州法院附带民事案件平均审限期在16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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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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