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参考

出版社:《法制参考》编辑部 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2010-08出版)  

书籍目录

●法制人物风采录 封二龙宗智:学者本色 理性人生 ●法制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年度报告/全国文化部门整治互联网和手机涉黄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土资源部今年每季度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唐山滦南境内将建设国内最大地下矿山/北京市公安局首设公共关系组织机构整合新闻宣传、警民互动等工作/重庆:出台“人身保护令”反对家庭暴力…… ●新法月报 新法览要 调解为处理案件首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网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浙江出台首个地方细则/刘方远 网络侵权案审理要更科学更规范——北京高院发布审判指导意见 新法存目 新法速递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节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节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立法前瞻 立法动态 住房保障法:保障什么?怎样保障? 工亡赔偿标准升级遭遇法规障碍 新征收条例难产拆迁条例变“钉子户” 立法建议 继承法期待大修 惩治危险驾驶刑法规范需要完善——建议我国设立危险驾驶罪 厘清非物质贿赂“盲区” ●法制观察 中国首个法院年度报告彰显六大特色 中央党校周天勇谈新一轮改革 “压制批评和监督,将来你要被抛弃” 官告官,牵出政府拆迁潜规则 无名氏被撞身亡:谁来起诉不能各行其是 走出“治乱循环”怪圈 公平正义是我们永远的追求 浙江:与“房”有关的职务犯罪案快速反弹 走向善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河南法院“自主整肃” 拆解“法院执行”寻租链 法院理应“一意孤行”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六大模式 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龙宗智 “PE腐败”引曝保荐人行业潜规则 购物卡背后有多少猫腻 环境信息公开咋这么难——29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遭遇 ●热点事件剖析 问责不努力审计徒伤悲 谁为大连输油管爆炸负责?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二审败诉 我们是这样采访文强的 学术规范,还是由学术“法庭”仲裁吧 ——朱学勤呼吁:大众传媒不应对学术问题本身充任审判官 ●经济瞭望 经济增速放缓已定调控或现结构性松动/商务部:下半年外贸不乐观,政策稳定第一/西部开发新政定调:公共服务均等化居首/战略新兴产业难成增长点/收入分配改革重在让利提高个税起征点呼声再起 ●法学前沿 疑罪从轻是产生冤案的祸根 试论我国公诉方式的重构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和谐社会与刑诉价值观的更新 ●案例指导 案情传真 解百纳纠纷案获终审法院驳回“长城”上诉 校名抢注引发高校商标保卫战 受害女工和肇事者的法律博弈 火车不是机动车?撞人无法算工伤?古稀老妇人五年靠“词典”打赢官司 谁是手持电视芯片的“偷食者”? 江苏首例民警当庭作证排除“非法证据” 全国首例海上聚众斗殴案引人深思 案情评析 “奇虎”、“瑞星”展开杀毒“肉搏”战 ●法制日记 ●名家著作赏析 封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实务指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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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参考(2010年第8期)》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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