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轨迹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弘毅  页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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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基本方针,首先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运用。现在,香港已回归12年,澳门已回归10年。十多年来,中央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坚决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大力支持下,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广大香港、澳门同胞团结奋进,克服了种种困难和挑战,维护了大局稳定,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目前,香港、澳门社会保持稳定,经济更加繁荣,民主有序发展,民众安居乐业,展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一国两制”不仅是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构想,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内容概要

  本书所收集的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内容较学术性,宏观地对回归后香港的法制状况进行鸟瞰式的论述。第二部分是“短篇”,里面的文章都是关于“一国两制”的实践和基本法的实施的总体局面的思索,其中一些乃有感而发而写成。第三部分题为“历史足迹”,收录了回归以来我就与香港法律有关的时事所写的评论文章,根据其原先撰写和出版的时间排列。虽然每篇文章在当年发表时有其针对性,但现在集合在一起,读者可以较全面看到香港回归后的“法治轨迹”(这正是本书的书名),尤其是基本法在过去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之中遇到过什么问题、引起过什么争议。

作者简介

陈弘毅,生于香港,1980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4年获香港律师资格,并开始任教于香港大学法律系。1993年晋升为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曾任香港大学法律系主任(1993—1996年)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1996—2002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2002—2008年)。现任香港大学法学院陈氏基金明德教授(宪法学),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太平绅士、香港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澳门大学客座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法学学刊》(Hong K0ng Law Jour-nal)副总编辑及数份在中国内地、香港、台湾和外国出版的学术期刊的编委会委员。著有《香港法制与基本法》、《人权与法治》(合著)、《香港法律与香港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导论》(英文版)、《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法理学的世界》等书及中英文论文百余篇,合编有《香港法概论》、《香港基本法与香港前途》(英文版)、《亚洲人权研究》(英文版)、《亚洲行政法及管治制度比较研究》(英文版)。

书籍目录

序/乔晓阳编者的话/许崇德自序论文 一国两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总论 香港法院在社会中的角色 香港的宪政发展:从殖民地到特别行政区短篇 基本法和香港的故事 基本法实施五周年的反思 香港的法治与公民社会 回归多风雨,理想一起追 读《邓小平论“一国两制”》 中英《联合声明》二十周年的反思历史足迹 《香港家书》之一:回归一年 《香港家书》之二:两地的刑事法律冲突 《香港家书》之三:胡仙案和“无证儿童”案 一九九九年六月的人大释法 评终审法院在“刘港榕案”的判决 《香港家书》之四:人大释法与居港权诉讼 《香港家书》之五:检控的酌情权 《香港家书》之六:法学教育改革 《香港家书》之七:回归五周年 第二十三条立法之争(一) 第二十三条立法之争(二) 第二十三条立法之争(三) 第二十三条立法之争(四) 政改之争(一) 政改之争(二) 政改之争(三) 基本法与香港的民主进程 二零零四年四月的人大释法 行政主导、政府的强弱与共识民主 二零零四年四月的人大决定(一)  二零零四年四月的人大决定(二) 特首任期与人大释法 《香港家书》之八:二零零五年的人大释法 “秘密监察令”的争议 “领汇上市告吹”事件 政制发展第五号报告书 区议会与香港政制 从政改的争议到执政模式的思考 二零零六年“秘密监察案”的判决 香港迈向普选的前路

章节摘录

三、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解决上面提到,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虽就澳门问题作出规定,但已经在1928年期满作废,而英国在香港的管治则建基于三个条约,其中两个涉及的是“永久割让”,一个是年期99年的租借。但是,我国的一贯立场是这些条约都是不平等条约,中国不承认它们的效力,认为它们在国际法上对中国没有拘束力。我国政府在1971年10月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于1972年3月8日(即中英两国正式建交前五天),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重申中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问题的立场,指出:“香港、澳门是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1972年6月15日,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这个建议在1972年11月8日获得第27届联合国大会的接受。由于香港和澳门不是一般的殖民地,所以殖民地人民行使自决权以至独立而成主权国家的非殖民化的一般模式并不适用于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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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学习型,有收获
  •   资料性一般吧
  •   如题,陈弘毅教授是最真诚的宪法学者和法治信仰者。值得我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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