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手册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内容概要

《法律工作手册(2010年第9期)》主要登载以下内容:一、法律、法律解释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三、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四、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手册》每月出版一辑,每年12辑,基本上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收齐,使读者能够及时、方便地査找到所需要的法律文件。

书籍目录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附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人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第三十七条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六章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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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手册(2010年第9期)》是一本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最新法律依据的连续性出版物,从2003年起增加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目录,受到了读者的欢迎。从2005年起,又增加了重要法律文件的说明性资料,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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